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1〕26号),按照全省统一安排,我市自2025年12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待遇领取地为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的领金人员失业保险金由每人每月161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68元,待遇领取地为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领金人员失业保险金由每人每月144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40.5元。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待遇领取地为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的领金人员失业保险金由每人每月17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72元,待遇领取地为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领金人员失业保险金由每人每月15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37元。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