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方便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要求,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部门,负责承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号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412-5538216

传真号码:0412-5540851

二、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市人社局办公室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2、公开内容

(1)局领导及分工;

(2)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机构设置;

(3)局依法公开的政策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解读;

(4)局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5)局重点工作动态;

(6)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7)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方式:主要通过鞍山市人社局门户网站(http://rsj.anshan.gov.cn/)公开政府信息。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内容和特点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微信公众账号、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予以公开。

4、公开时限: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在公开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牵头制作机关;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公开由我局制作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依法受理向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

(三)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应填写《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原则上申请人提出一次申请只可以申请公开一条政府信息。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asrsjzwgk@163.com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提交。通过信函方式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号 市人社局办公室

邮编:114000

传真:5540851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当面申请时申请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号   市人社局办公室

受理时间:9:00-11: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五)申请的处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在收到申请表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出具登记回执。并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补充,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及理由,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保存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需延期答复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7、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市人社局办公室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和举报。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