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5〕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省政府批准,现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经开区、千山风景区由1900元调整为2080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1700元调整为193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经开区、千山风景区由19元调整为20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17元调整为19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