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2025年全市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锚定打造辽宁新时代“六地”重要支撑区目标定位,聚力推进“八个方面求突破上台阶”目标,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强化人才评价赋能,发挥人才评价“风向标”正向引导作用,提供有力的“人才服务支撑”,助力打好打赢决胜之年决胜之战、圆满完成“十四五”规划和三年行动目标任务。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推进人才评价创新,为决战决胜提供新动力
(一)评价赋能科技和产业创新,助力产业基地集群建设
1.围绕统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聚焦4个万亿级产业基地和22个重点产业集群建设,着力加强集成电路装备、机器人和人工智能、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航空装备、海工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并可通过“绿色通道”予以评定。
2.承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原创性引领性技术攻关、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基础研究项目的高层次人才可自行组建研发团队,根据团队核心成员业绩情况单独设立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自主选人用人、自主评聘。“两院”院士等顶尖人才,每年可举荐不超过3名与其深耕专业领域一致或相近的本团队、本行业、本系统的业绩成果优秀人才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对新入选的国家级领军人才、新立项的国家级重大项目(课题)攻关团队或新获批国家级重大科研平台(实验室、创新中心、大装置等)加大特设岗位保障力度。
(二)深化人才评价改革创新,服务各类企业高质量发展
3.服务“深化国资国企改革”部署,持续高效服务省属国有企业和驻辽央企,支持人才密集且创新能力突出的省属国有企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鼓励优化整合重组的省属国有企业健全职称评价体系、完善工作机制。
4.落实“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要求,主动加大服务产业链的“链长”“链主”“雏鹰”“瞪羚”“独角兽”等重点或具有深厚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力度,创新组织实施“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直通车’‘三专’行动”,即“头部企业评审专车”“中小科技企业服务专场”“技术技能人才贯通专线”,其中,创新能力、实效、质量突出的企业和个人,持续享受相应的职称评审优惠政策。
5.获评省“全面振兴新突破突出贡献企业”中符合条件的骨干人员,按规定纳入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可一次性直接破格申报参评高一级职称,特别优秀的可直接认定正高级职称。设立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科研平台的科技领军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可申请试行“举荐制”,由企业技术路线总负责人推荐不超过2名本企业创新能力、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直接评定相应层次职称。在企业工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岗位职数限制,经考核直接认定相应级别职称。
6.落实“一件事快办”要求,试行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评审职称,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可参照执行。除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行业外,允许外籍和境外人才(外国专家)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
(三)有效提升人才评价效能,引导人才服务基层一线
7.支持专家人才服务基层助力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服务期间原单位岗位保留不变,用人单位要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在职称评聘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鼓励卫生健康领域、中小学教育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其晋升高级职称须满足基层服务的有关条件;支持城市专业技术人才定期服务乡村。
8.注重发挥企业科技特派员的作用,其在服务企业期间取得的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优秀企业科技特派员可作为高校、科研院所人才评价依据,支持用人单位在职称评聘方面优先考虑。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专业人才按规定申报评审职称,鼓励现有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评价。由组织选派跨地域来辽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享受柔性人才有关职称倾斜政策。
9.按规定享受职称政策组织开展职称评定“绿色通道”的,突出好中选优、统一规范程序、精简评审材料,可经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出具书面全面考察报告、提供2名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书面推荐意见,按规定逐级推荐,相应高级评委会办事机构商省人社部门同意后,遴选3名资深正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审议一致同意的,即可认定高级职称。
(四)创新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激发优秀人才活力动力
10.进一步激发技术技能人才推动全面振兴激情和斗志,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获得金奖的全国创新创业优秀博士后(下同)、合作导师(仅限1人,下同),直接认定正高级职称,其中优秀博士后聘任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合作导师聘任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新招聘的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首次聘用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指导教师(教练)(以证书和表彰文件为准,仅限1人,下同),直接认定正高级职称,其中金牌获得者、指导教师(教练)聘任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全国职业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其指导教师(教练)(以证书和表彰文件为准,仅限1人,下同)直接认定正高级职称,其中金牌获得者聘任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指导教师(教练)聘任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二、完善评价体系,突出科学评价导向
(五)精准修订职称评审标准
11.优化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建立健全体现师德师风、医德医风、科学精神和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等多维度的评价指标体系,在条件具备的职称评审专业推行“代表性”成果制度。各评委会制定、修订重要职称评审制度和办法,要遵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全面、准确、完整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改革意见,做好政策与实施风险评估,规范履行程序。
12.2025年,工艺美术系列高中初级职称,信息通信行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高级职称,数字通信技术、无人机科学与工程、快递工程、安防工程、工业设计、管理科学与工程、机器人科学与工程、数据科学与工程等有关新兴专业高中初级职称,新文艺群体相关专业中初级职称,继续由省级评委会组织评审。
(六)完善评委会和专业清单管理
13.全面梳理全市范围内各级、各类职称评委会,实行目录清单式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省人社厅部署,由省、市级人社部门分别制定相应的评委会清单。
(七)统筹评审质量和安全
14.加强申报与专家管理。坚持“谁推荐、谁审核,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一定时期内的缴纳社保情况的审核,申报人员一般应在本人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认真落实国家关于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的规定。如需委托其他评委会进行代评的,须由相应人社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委托程序。继续落实“个人、单位双承诺制”。论文作为评审指标的行业(专业)要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主要通过“清华同方中国知网”“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三大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检索。坚持高标准遴选评审专家,统筹建设、动态管理、充分利用省级行业评审专家库资源,严格执行评审专家“回避”制度,避免评审专家与申报人员“近亲繁殖”。积极推广使用全省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
15.加强审核规范程序。充分发挥各级人社部门职称综合管理作用。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按规定履行本单位及逐级推荐申报程序后,按照评委会评审范围及有关要求严格履行推荐申报程序:市级及以下单位的,均须相应市、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盖章后提交相应评委会;省属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提交各相应评委会;自主评审单位非评审权限范围内的按前述规定执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按照用人单位职称管理权限履行逐级推荐申报程序,属于自主评审单位评审范围的从其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共同履行对被派遣人员推荐申报,实行“双审核、双盖章、双公示”,公示时间不一致的以结束时间较晚的为准。省属高校(含民办)的劳务派遣人员由高校按规定提交本校组建的评委会或省属其他评委会。
16.加强公开强化考察。各评审机构应按照职称评审工作要求,在评审范围内公布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和方式、受理时间地点等事项。各评委会办事机构不得接受申报人员个人直接申报。原则上每名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次职称,且只能申报一个系列(专业)职称。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一次性享受职称评审“一步到位”政策。支持加强对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审查。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可对正式参评人员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密切关注职称评审各环节的舆情信息和社会反响,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积极正面回应,科学研判形势,确保评审安全和质量。
17.加强组织严格评审。各评委会要严格按照核准备案的评审范围、专业领域、评审层级以及有关程序规则、公布的时间计划等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除特殊规定外,实行“评聘分开”系列的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不超过50%、中级职称评审通过率适当控制,实行“评聘结合”的系列(专业),原则上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审或按比例推荐。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发现的问题线索经调查核实确定撤销职称的,不再递补通过人员;公示无异议的应在评审结束2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人社部门备案后正式发文公布。评审工作应在本年度内完成,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开展评审。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建立健全“评前先期汇报、全程接受监督、评后及时报备”的工作机制。实行“评聘结合”的事业单位应及时落实聘任工作。评审机构应对评审会议全过程记录,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评委会投票结果,严禁多轮投票表决。评定表分别由评委会办事机构、用人单位(人事档案)、个人各持一份。持续规范做好职称评审历史信息归集、整理、上报工作。严格职称证书管理,各部门、有关评委会要设立发放、补换证书台账,全面登记相关信息,并做好存档、备查。
三、优化服务监管,保障公平公正评审环境
(八)全过程加强监管,确保良好评价环境
18.全面贯彻《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部署要求,聚焦“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3类重点人群和“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2类重点单位,推进职称评审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19.坚持依法依规全面监管,坚持以案为戒、以案促改,省级人社部门加强全省职称评审综合监管,重点对全省核准备案的高级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进行监管,并会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本系统、本行业职称评审监管;市、县(市)区级人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会同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监管。市、县(市)区级人社部门直接组建职称评委会的,由上级人社部门负责监管;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组建职称评委会的,由省级人社部门负责监管;市、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组建职称评委会的,主要由同级人社部门负责监管,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共同监管责任。省属自主评审单位,由省级人社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监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共同监管责任;市、县(市)区属自主评审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主要由省、市级人社部门会同其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级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共同监管责任。监管部门要丰富监管方式和监管形式进行抽查、巡查、重点督查,各级人社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密切跟进国家统一评估标准制定实施进展,积极探索对各评审单位开展职称评委会质量评估。
20.各级人社部门会同公安、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本地区职称评审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各监管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生效,对业已查实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
(九)全流程规范服务,提升岗位管理能效
21.市直、各县(市)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进行岗位设置调整。对于新增博士点、硕士点的高校,按规定优化调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22.各用人单位要围绕调动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积极性,优化岗位聘用工作方案,在岗位比例限额内择优聘任。
(1)除因机构改革等特殊需要,事业单位没有空余专业技术岗位的,其新增人员原则上不得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层级不同等级之间,原则上要逐级聘任;首次聘任上一层级或新调入未曾聘用过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要聘任到相应层级的最低等级。
(2)在核定的岗位等级数额均已聘满的情况下,可向高级别岗位借用空余岗位用于该级别聘用。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需转正定级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可适当超出本单位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数聘用。
(4)管理岗位、工勤岗位人员转聘到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所在单位应具备相应空余专业技术岗位;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转聘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标准条件,并报主管部门同意。首次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的转岗人员,应聘用到相应层级的最低等级。
(5)已聘用副高级岗位的博士后,成绩特别优秀、贡献特别突出的,按有关规定聘用正高级的时间可适当缩短。
(6)通过人员交流方式进入事业单位,并拟聘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人员,相应岗位无空余时可借用同系列上级岗位聘用。
23.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定标准,健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定工作评前沟通、评后报告、备案核准机制,严格履行评定程序。专业技术岗位层级内的等级晋升继续执行满足间隔一定时限的要求,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晋升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首次晋升岗位可继续适当缩短间隔要求,用人单位参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的合同制及劳务派遣人员通过公开招聘转为在编人员后原聘用资历可予以认可。除国家或省实行“以考代评”取得职称外,大中专毕业生考核确定的职称,继续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或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依据。
(十)细化实化工作举措,全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
24.相关考试组织、实施机构要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要求,结合实际,切实规范考务工作,认真开展考试风险梳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规定。全面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严肃考风考纪。要认真落实2021年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及工作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持续开展专业技术类“山寨证书”常态化治理、打击“挂证”等工作。并按照规定持续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和发放工作。
对本意见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等问题,按现行国家和我省、我市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人力资源市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