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 进一步吸引青年人回鞍留鞍来鞍的通知
    时间:2024-09-23 17:08来源:鞍山人社局作者:点击: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开发区人社、教育、财政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就业优先,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稳步提高中青年新就业占比,巩固青年人回鞍留鞍来鞍就业创业良好态势,为鞍山全面振兴新突破提供充足人力资源供给,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9号)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合优化吸纳就业补贴和扩岗补助政策。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待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满1年以上后,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完善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政策。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就业见习,更多开发科研类、技术类、管理类、社会服务类见习岗位;继续面向2025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开发院校类见习岗位。优化见习补贴政策,非院校类单位开发的见习岗位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从2024年9月1日起签订《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期满留用率50%(含50%)以下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留用率超过50%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300元,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院校类见习单位开发的见习岗位见习期限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50元,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和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三分之一时,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三、提升青年职业技能。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参加3至6个月的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的,按规定给予每人每月500元至2000元培训补贴;参加不低于30学时的企业新录用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期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每人每年中级工5000元、高级工6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开展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估论证,取得经评估论证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含在读应届毕业生)可报考相应职业(工种)三级/高级工,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所需资金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不足的,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四、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强化创业支持,优化全周期创业服务,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参加创业创新大赛,推动成果转化落地。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期限不超过3年、额度不超过3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s。未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在鞍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可申请首次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高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补贴标准为1万元/年,其中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2万元/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人才基金支出,其他人员补贴标准为5000元/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高校毕业生首次在鞍山市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落实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按照国家部署,适时启动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保障青年灵活就业合法权益。

    五、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基层就业。适应基层治理模式创新需要,挖掘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科研助理等基层就业机会。统筹实施“三支一扶”、“大学生乡村医生”等基层服务项目,对纳入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高定工资、提前转正定级等政策支持,畅通职业发展通道。

    六、帮扶困难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加强与民政、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信息共享,及时将符合困难条件高校毕业生纳入帮扶范围,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给予12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台账,为每位有就业意愿的应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普遍提供至少1次政策宣介、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培训或见习机会,确保实名登记跟踪回访率、就业服务率达到100%。启动实施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及就业困难青年群体为重点的青年求职能力实训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青年求职能力实训组织实施单位,办好实训师资班和学员班,做好跟踪就业服务。

    七、延续实施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激励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八、组织招聘对接服务。大力推广“就来辽”融媒体服务品牌,充分利用鞍山人社公众号、鞍山就业抖音号、鞍山校地联合促进就业平台等就业服务云平台,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无缝衔接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和离校后“双百日”攻坚行动,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送省情市情宣讲、送政策解读、送招聘服务、送就业指导、送创业服务、送职业培训、送工匠精神、送就业典型、送困难帮扶、送权益保障进入高校。人社部门要持续结对帮扶就业压力大的高校,定向送资源、送岗位、送服务。将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作为“春暖钢都·惠企护航”保用工促就业助振兴系列服务活动重点,发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主体作用,指导企业规范发布招聘信息,加密招聘频次,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九、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一件事集成办。统筹就业与人才政策服务事项,公开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加快办理进度,推进档案接收、补贴申领、社保缴纳、落户手续等政策服务“一件事一次办”。落实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才公寓等支持,为青年就业提供便利。各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青年就业服务窗口,依托零工市场、“舒心就业”指导服务站点等现有资源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提供一站式服务。

    十、增强制造业对青年就业吸引力。结合重大项目重点企业保障用工引才行动,开展先进制造业职业体验活动,组织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参观企业园区、车间厂房,感受工作氛围,增强职业认知。人社服务专员要归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岗位,依托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和招聘平台,加强数据比对,促进高效匹配。建立先进制造业企业集群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积极纳入职称评审“直通车”服务,赋予相关企业高层次人才举荐权,推动具备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试点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

    十一、加强就业权益维护。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市场招聘行为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招聘、违规收费、“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纠正和防止学历、性别、年龄等就业歧视。加大就业权益知识普及,在招聘会现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场所和相关网站发布防范求职陷阱的专门提示、典型案例、维权警示和投诉渠道,增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风险防范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进一步强化参与企业资质及岗位审核,避免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和各类校园招聘活动中出现不真实、不合法的招聘信息。

    各部门、各地区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作为重中之重,细化落实举措,明确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时间进度、工作要求。要加强部门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工作调度,强化人员保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教育部门配合相关部门落实落细各项促就业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保障,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政策落实。要积极宣传辽宁、鞍山良好发展态势和全面振兴新突破的崭新形象,广泛宣传在基层创业成才、拼搏进取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先进典型,向全社会传递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求贤若渴、招才引智的坚定决心,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正确的就业观,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就业创业的社会舆论导向。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鞍山市教育局    

    鞍山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