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4-08 14:43来源:鞍山人社局作者:点击: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各开发区相关工作部门:

    根据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鞍人社发〔2024〕1号)精神,自2024年5月1日起,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步调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基数

    2024年5月1日起,我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四城区和开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710元调整至1900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海台岫”)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80元调整至1700元。

    二、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的失业保险费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5%,四城区和开发区每人每月1615元,海台岫每人每月1445元。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的失业保险费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四城区和开发区每人每月1710元,海台岫每人每月1530元。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