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4-08 08:49来源:鞍山人社局作者:点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省政府批准,现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经开区、千山风景区由1710元调整为1900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1580元调整为17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经开区、千山风景区由17.2元调整为19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15.9元调整为17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