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04-10 15:48来源:鞍山人社局作者:点击:

    一、主要内容

    经市政府同意,省政府批准,我市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城区为1900元,海、台、岫为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城区为19元,海、台、岫为17元。

    二、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三、最低工资标准采取的形式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五、最低工资包含内容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期间,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也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中。

    除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以外,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六、劳动者维权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提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投诉举报热线:

    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队:0412-2659110

    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0412-5586468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3:最低工资标准政策解读图解.jpg

    链接: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