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省政府批准,现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经开区、千山风景区由1710元调整为1900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1580元调整为17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经开区、千山风景区由17.2元调整为19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15.9元调整为17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