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快促进全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12-30 16:04来源:作者:点击: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发区相关工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级各类银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民政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35号)文件精神,现制定《加快促进全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实施方案》。请各地区结合本实施方案,健全工作机制,动员各方力量,加强形势监测,细化帮扶举措,实行清单化管理、项目化落实、工程化推进。各地区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典型经验、困难问题,以及重大规模裁员情况、因失业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鞍山市民政局

     

    鞍山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促进全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失业人员服务水平,努力控制失业规模、缩短失业周期、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积极促进我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就业优先政策,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提供更加积极的帮扶和支持举措,提升失业人员就业和创业技能,推动失业人员实现更加充分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大局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2023年,至少帮扶20000名失业人员就业创业。

    三、服务对象

    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转失业人员,重点帮扶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以及就业困难人员。

    四、帮扶措施

    (一)畅通失业求助渠道。集中推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平台、省级集中就业信息系统平台、12345服务咨询电话等线上线下求助渠道,及时受理登记失业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以适当方式反馈结果。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水平,畅通线上线下申领渠道,按规定为符合条件参保失业人员及时兑现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各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主动与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联系,详细了解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愿,及时为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对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超出失业登记年龄但有求职培训需求的,及时办理求职登记。

    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摸排失业重点群体。依托省级集中就业信息系统平台建立基础台账,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同步标注,做到人员底数清、基本信息清、服务需求清。要确保在鞍毕业生全国求职小程序登记一人、联系一人、服务一人。全面摸排我市16-24岁失业青年底数,各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结合实际开设增加失业青年就业服务窗口。对在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农民工,同等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尽快实现转岗就业。

    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即时提供精准服务。健全分级分类服务机制,对有就业意愿的,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组织参加线上线下招聘活动,精准匹配岗位信息或零工信息,各地区每季度至少1场失业人员专场招聘。对有自主经营意愿的,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创业服务。对就业意向尚不清晰的,提供职业指导、心理疏导,组织参加职业体验、就业见习等就业准备活动。完善跟踪服务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发公益性岗位,做为专职或兼职就业服务专员,通过信息比对、实地走访、电话调查,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回访,了解求职就业进展,更新台账信息,按需调整服务。其回访结果录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级集中业务经办系统,做为对各地区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四)打造基层社区就业服务圈。以争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为契机,持续滚动推进系列服务攻坚行动,织密面向失业人员的社区就业服务网络。探索“暖心型”充分就业社区建设,开展常态化送岗位、送政策、送服务进社区活动,推广“15分钟”社区就业服务圈,打通居民家门口的“社区+职介+实操+创业”一体化服务新模式,从而实现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失业登记、培训报名、创业指导、保险申报、补贴申领的“八不出社区”。

    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

    (五)支持提升就业技能。引导培训机构对接市场需求、产业发展和企业需要,科学设置与就业创业相衔接的培训内容,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动态调整并公布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含急需紧缺职种)目录和培训评价机构目录。鼓励各类具备资质的培训主体面向登记失业人员广泛开展订单、定向式培训,按规定落实补贴。

    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六)支持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结合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开工护航行动,建立重点企业用工保障、重大项目用工需求与登记失业人员求职需求比对机制,优先向登记失业人员推荐,引导用人单位优先吸纳。有条件的地区应组织引导一批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开展市场主体和登记失业人员的人岗对接活动,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息化优势,为失业人员求职提供方便。对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登记失业人员的,按规定落实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级各类银行

    (七)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严格按照《鞍山市创业孵化园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做好创业孵化企业的动态管理。各地区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加大创业政策实施力度,按规定落实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补贴等政策,对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在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开设零工洽谈区,为失业人员多渠道灵活就业创造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进家政服务网点进社区,支持家政企业吸纳社区未就业人员,帮助其实现“家门口”就业。

    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级各类银行

    (八)实施专项帮扶行动。将失业人员再就业专项帮扶行动作为贯彻全年的覆盖全域的专项行动,分级组建就业失业登记、职业介绍、创业服务、技能培训、失业保险等领域专职工作人员参与的失业人员服务专班,全面推广省级集中就业信息系统平台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模块普及应用,优化“互联网+就业”线上服务,着力提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质量。将帮扶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政府民生实事,同时列入对各地区就业专项考核核心指标。建立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工作定期通报机制,全国统一登记失业平台联系办结情况、各地区失业人员再就业指标完成情况、失业登记服务好评率、长期失业人员实名就业帮扶率在全市定期通报。

    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九)强化困难人员援助兜底。及时按规定将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开展“一对一”就业援助,优先提供职业指导、岗位推荐,打包兑现就业补贴政策。按规定落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延长实施阶段性失业保险降费率政策,加大对广大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帮扶力度,为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和创造更多岗位。通过市场化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实施全省就业战线干部与困难家庭未就业毕业生结对子帮扶行动。加强人社、民政部门工作联动和数据共享,及时将生活困难的登记失业人员信息推送给民政部门,符合条件的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强化生活保障与就业促进衔接,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十)重点地区强化就业帮扶。失业人员集中地区要客观分析原因,及时掌握失业人员数量情况、问题诉求,推出必要的超常规应对举措。本地岗位不足地区要加速推动重大项目落地,加快岗位释放,视情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严肃处理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工作要求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将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作为当前稳就业的重要任务,健全工作机制,动员各方力量,加强形势监测,细化帮扶举措,实行清单化管理、项目化落实、工程化推进。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规定,统筹好疫情防控和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工作。要适时完善本地区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预案,按规定管好用好各项稳就业资金和长效常态推进发现问题整改整治,加速推进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直补快办”和分级筛查,坚决依法查处各类侵害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全力防范规模性失业风险、政策执行穿底风险和资金使用监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