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鞍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全力做好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6-22 14:02来源:鞍山人社局作者:点击: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及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开发区相关工作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力推进《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辽政发〔2022〕15号)中社会保险和就业创业政策举措快速准确落地,根据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具体工作落实办法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一)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扩大缓缴企业覆盖面

    政策内容: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保费单位缴纳部分,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底。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是指2022年5月至12月期间有确定为中高风险区域情形的省辖市城区或县(市)。

    中高风险区域划定以鞍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信息为准。

    办理方式:企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或者网上申请。

    办理部门:由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人社部门和税务部门认定。

    申请期限: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缓缴申请时限为2022年6月至12月31日。

    (二)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政策内容: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缓缴范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纳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底。

    享受主体: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企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行业中的困难企业。困难企业是指2022年以来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申请缓缴上月处于亏损状态或之前3个自然月累计亏损,且2021年度全年正常缴费的企业。

    办理方式:企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或者网上申请。

    办理部门:5个特困行业企业缓缴由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认定;17个扩围行业困难企业缓缴由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人社部门和税务部门认定。

    申请期限:养老保险缓缴申请时限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缓缴申请时限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三)注意事项

    1.统一缓缴政策受理部门。自2022年6月,由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缓缴社保费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批。三项社会保险参保地不一致的企业,可按险种分别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批。各地区要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不往前追溯,已缴保费不退费。

    2.简化申报审批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可以单项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或工伤保险费,也可以同时申请缓缴。缓缴申请只需办理一次,无需每月申请。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别等适用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缓缴企业应恪守诚信,出具书面承诺,亏损月份财务报表要留存备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通过网上申请和线下办理相结合,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企业所属行业类别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数据确认。企业划型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有关规定确定。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申请企业出具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及时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一个月内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此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缓缴企业补费。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缓缴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5.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一)提高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

    政策内容:将大型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的30%提高到50%。

    享受主体: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大型企业。

    办理方式:免申即享。已按30%比例享受稳岗返还的大型企业将自动补差,无需企业申报。不符合免申即享条件企业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办理部门: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申领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政策内容:2022年底前,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享受主体:招用2022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办理方式:企业确认与企业申请相结合。

    办理部门: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申领期限:截至2023年6月30日。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力度

    政策内容: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扶持范围,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支持。

    享受主体:自主创业的就业重点群体,包括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劳动力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办理方式:符合条件人员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提交担保和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

    资格审核部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完善重点人群就业创业支持政策

    政策内容:积极推动农村转移劳动力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和社保经办服务。

    多措并举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在辽就业创业。

    服务对象:农村转移劳动力,高校毕业生

    服务部门:市、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工作要求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防范基金风险,切实将新一轮助企纾困政策落实到位。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基金收支情况监测,做好资金保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各地区社保费缓缴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缓缴数额、缓缴期限、缓缴期满补缴等)继续按照原有渠道实行日统计报告。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核表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鞍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2022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