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2-05-26 14:06来源:作者:点击: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2022年全市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一科)

     





    2022年全市职称工作安排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任务及中心工作,深入推动职称工作服务鞍山高质量发展,着力打造优质的人才服务体系,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 关于职称评审工作

    (一)持续推进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深入贯彻落实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人才评价改革坚持“破立并举”,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2022年各系列的职称评审标准按照新修订后的执行。自主评审单位结合本单位人才队伍实际,在省评审标准条件基础上细化完善评审标准条件,促进人才精准评价。

    (二)充分发挥用人单位职称自主评价权。根据需要和实际向用人主体充分授权,继续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规定程序申请开展自主评审。支持“卡脖子”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自主评审。申请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须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确定评审标准并做好评审前的准备工作,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核准手续后稳步实施,评审结果经核验、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新申请自主评审单位提交材料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三)加强职称评审规范化建设。坚持“谁推荐、谁审核,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申报人员一般应在本人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创新创业等特殊规定外应在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申报人员要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材料,继续落实“个人、单位双承诺制”。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推荐,并经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按规定报送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各级人社部门、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资格审核,严格按照相应标准条件和有关政策文件审核相关材料。

    严格组织程序。各评委会要严格按照核准备案的评审范围、专业领域、评审层级以及有关程序规则、公布的时间计划等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不得多头重复交叉评价和强制评价。各评委会年度例会一般应于11月底前完成,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开展评审。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严格控制评审通过率。实行“评聘分开”系列的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不超过50%。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结束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正式发文公布。

    规范职称“评委库”管理。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权限筛选评审专家,实现评审专家动态管理。积极吸纳民营企业高技术水平、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进入专家评委库。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在组织年度例会前,本着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顺利开展为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及自身评审能力,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按评审办法要求跨地区、跨部门(单位)抽取专家组建评委会。

    严肃评审纪律。评审机构应对评审会议全过程记录,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评委会投票结果,严禁多轮投票表决。职称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经查实的,按照规定取消申报资格或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对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映较大的评委会,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职称评审权。

    (四)优化升级职称评审服务。职称申报渠道、方式、条件等各评审机构须提前确定,并做好有关政策措施的解释、宣传和信息公开工作。鼓励通过“三微一端”、短视频平台等宣传职称政策措施,提升职称工作的正向影响力。积极探索在例会组织、申报审核、评议答辩等环节的新方式、新举措。支持和鼓励各评委会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远程线上答辩、线上评审方式开展职称评审。

    继续扩大职称评审参评人员和直接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范围。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均可参加我市组织的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认定,不再根据档案代理情况进行开展。

    (五)持续加大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务、科研人员的职称评聘支持力度。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申报晋升同系列高级职称时,可免予一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结合业务能力水平评价,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对投身一线表现突出的医务、科研专业技术人员,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要优先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享受提前申报、优先晋升岗位等级政策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二、 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聘任工作

    (六)规范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各用人单位要以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干事创业精神、发挥人才效用为目的,优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岗位数额择优聘用,逐步实现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除因特殊政策,事业单位没有空余专业技术岗位的,其新增人员原则上不得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层级不同等级之间,原则上要逐等级聘用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上一层级或新调入未曾聘用过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要聘用到相应层级的最低等级。

    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招聘或调入事业单位但未取得职称的人员,可在试用期满后聘用在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待考取职称后进行岗位晋升。

    三、 深入推动职称工作优化人才高质量供给

    (七)重点面向市场主体和科技创新主体,精准实施人才服务。聚焦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目标,根据全省统一要求,开展民营企业、中小型科技企业职称评审“直通车”服务周活动。根据我市企业需要,主动对接、摸清底数,统筹研究倾斜政策,落实好具体评审工作,以人才评价为企业纾困解难,助力企业创新发展。继续支持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深入企业一线提供智力支持和服务,推动“产才”结合发挥实效。对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企业兼职或服务的,其在企业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申报职称的重要依据。兼职或服务人员经原单位书面同意,允许其在相应企业参加相应系列职称评审。允许评审机构对企业参评人员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

    (八)发挥人才引领服务,助推鞍山全面振兴。为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2.0版)>的通知》(鞍委发〔2022〕5号)文件精神,我市出台了《鞍山市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直通车”实施细则》。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科技成果转化优异人员、在鞍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博士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在鞍工作的出站博士后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 

    (九)扎实推动乡村振兴,大力支持县域经济领域人才创新创业。继续实施对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乡村教师的职称评审支持政策。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原则上应满足基层服务的有关条件。鼓励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下沉到基层一线,服务我市乡村振兴发展,根据当地发展需要提供智力服务,其服务成果和质效可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对于服务效果突出、工作实绩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优先评聘相应职称。在县域创新创业的优秀科技型人才,可根据其业绩、能力和贡献,允许其破格申报职称评审。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县域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根据其工作经历、学历层次和所从事专业,按程序直接认定相应职称。

    (十)实现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良性贯通发展。继续在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8个系列推动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贯通评价。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才深入生产制造一线提升实操水平,评审机构可根据评审专业所属行业的前沿发展需要,将专业技术人才实际操作能力作为职称评审的“加分项”。加强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育一批新时代“工人教授”。

    (十一)坚持宏观人才工作视野,着力优化人才结构。围绕我市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实施若干重大工程,充分发挥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效果,提供人才要素保障,高质量做好统计调查、平台搭建、信息采集、资源整合等工作。继续做好我市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骨干企业人才需求统计调查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人才联系企业制度,精准提炼人才需求信息并积极对接供给方,协助实施“项目+团队”的“带土移植”工程,为引进人才做好服务。

    四、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职称)考试和职业资格工作

    (十二)确保考试安全和程序规范。进一步加强考试安全管控,执行考试计划,强化工作落实,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的考试工作,确保考试安全;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依法依规做好核查工作;进一步加强考试制度建设,不断充实和加强考试监督巡视工作,强化安全教育和考务培训;严肃考风考纪,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对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考试环境。

    (十三)认真落实职业资格目录。严格落实2021年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严禁在目录之外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及时跟进目录调整情况并及时公布;贯彻落实国家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通知;改进服务方式,推进证书发放、查验便利化。

    对本意见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等问题,按现行省、市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

     

    附件:2022年全市高级评委会例会计划时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