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和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推动经办服务规范化、信息化、标准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1号),制定本规程。
二、主要内容
(一)本规程适用于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按本规程办理各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二)本规程经办服务对象包括:
1、参加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
2、参加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包括单位在职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离退休(职)人员。
3、丧葬抚恤待遇申领人。
4、按月领取遗属待遇人员。
(三)本规程涵盖的经办业务包括: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转移接续、待遇支付、基金财务管理、统计和分析、信息系统管理、档案管理、稽核和内控等内容。
(四)本规定涉及需要经办服务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凡能通过政府部门间共享数据获取的,或能通过以信用为基础的书面告知承诺替代的,不再要求经办服务对象提供。
(五)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推进“线上”“先下”同步办理,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优势,将国家、省、市有关服务平台有机结合,努力实现全部业务线上申报。要依托省级集中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立实体窗口,推广线下“一门式”“一窗式”的经办服务模式。
(六)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地经办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要健全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以风险防控为原则,按照综合柜员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设置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