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07-30 11:22来源:鞍山人社局作者:点击: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2020年全市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0年全市职称工作安排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鞍委办发〔2017〕114号)、《关于实施“钢都人才计划”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鞍委办发〔2018〕19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20〕12号)文件精神,不断深入推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分类评价改革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为鞍山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和阻击战胜新冠肺炎疫情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强职称监管服务

    1.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

    (1)认真承接做好省人社厅下放给我市的职称评审核准备案权限。经省、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级各类评委会及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职称申报、评审、评审结果核准备案等有关工作程序、评审权限开展工作,评审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2)认真承接做好省人社厅下放的经济系列副高级考试权限,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按国家人社部有关部门要求,2020年起,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具体评审工作按照评审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规定由各市和省直有关评审部门自行组织

    (3)创新民营企业人才服务工作“扁平化”模式,进一步扩大人才引进、人才激励政策的覆盖面,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提供更加优厚的便利化服务,进一步提升我市集聚人才的吸引力。积极开展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直通车”、探索“定向”评审等服务。2020年深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研发中心等搞好调查研究,选择符合条件的3-5家大中型民营企业开展职称评审“直通车”工作。同时,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特别是大型民营企业开展自主评审,申请自主评审的渠道、方式不变,申请截止时间为8月31日。

    (4)进一步做好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结合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际,进一步做好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充分发挥自身工作在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作用,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6]8号)文件精神,2020年继续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结合鞍山农业产业结构特点,规范程序,总结经验,认真组织实施农民职称推荐评定工作,使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2.进一步修订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2020年,根据省人社厅有关要求,市人社局将会同各评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规定,加快推进修订完善我市部分职称系列评价标准。重点做好工程、农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技工学校教师等职称系列修订完善评价标准工作;其他系列也要开展调研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加快工作进展。修订完善工作一般于10月底前完成,合理设置实施日期,并及时发布。

    3.进一步完善规范评委会建设。

    继续实施职称“评委库”动态管理,各评委会要在8月底前完成 “评委库”的充实完善工作。未纳入“评委库”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各评委会及其办事机构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进一步建立健全评审制度、程序和规则,加强纪律约束,坚持公平公正,落实评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监督。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年度评委会例会时间表,于11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4.做好职称申报、受理、审核和评审工作。

    各个评委会办事机构须公开发布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明确评审范围、评审级别、评审方式、工作程序、评审时间等。

    各级各类申报人员要如实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此表可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下载”栏目下载)、提交相关材料,其中不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要坚持“谁推荐、谁审核”、“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严把资格审核关。推荐单位要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经单位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由所在单位推荐至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送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对不符合申报程序、不属于本评委会评审范围的,一律不得受理。

    继续实施个人、单位双承诺制,提高诚信意识、自律意识,持续加大对在申报职称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理,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并核实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和以后2年的申报资格;

    各评委会要结合各自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开展评审,加强对申报职称人员的全面考察。要严格标准、严控通过率,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不超过50%;中初级职称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不超过70%。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要将评审结果与统计数据汇总后与各级评委会年度评审书面总结一并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正式发文公布。

    5.加强职称评审监督服务。继续实施评委会代码制度,评委会名称一般规范为“辽宁省/市名/单位全称+系列/专业名称+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要加强投诉举报、监督制度建设,强化自律和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和监督工作。对不能准确行使评审权、评审质量不高、群众反映较大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将暂停、直至取消评审权。

    6.切实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转正定级工作

     (一)管理权限:

    (1)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企业、档案在本区代理人员的转正定级。

    (2)市直各事业单位:

    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初级职称由本单位直接转正定级;隶属于各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初级职称的转正定级;国资委所属企业由国资委负责初级职称转正定级。

    (3)中级职称由各县(市)区、各单位初审后到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4)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一科负责在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档案代理人员的转正定级。

    (二)转正定级范围和专业:

    (1)转正定级人员必须为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2)毕业生转正定级的专业必须按本人毕业证上专业进行转正定级,不得按其他专业转正定级。

    (3)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会计、经济、审计、统计、以考代评(档案、图书资料、非医院、律师)、计算机系列、卫生系列、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转正定级。

    (三)转正条件:

    (1)初级职称: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满1年,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可确定助理级资格;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满3年,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可确定助理级资格。全日制中专毕业满1年,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可确定员级资格。

    (2)中级职称:全日制博士毕业或硕士研究生毕业满3年,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可确定中级资格。

    (四)证书样式:

    根据辽宁省人社厅新版证书的规定,2019年起转正定级证书必须编写管理号和进行机打,打印页面照片处盖钢印,发证机关处盖公章或职称专用章。同时,每半年上报一次电子版,在市人社局外网发布以供查询。

    管理号样式:

    县(市)区+年份+0001  例如:鞍山市铁东区20190001

    单位名称+年份+0001  例如:鞍山市国资委20190001

    二、认真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工作

    7.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优化设置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单位)要积极跟进全市事业单位改革的进度,本着科学设岗、严格管理,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及时做好优化整合后新组建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聘任工作。

    2019年5月,针对全省事业单位改革后职称聘任的有关问题,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完善全省教育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的通知》(辽人社[2019 ]50号)、《关于完善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的通知》,(辽人社[2019 ]51号)、《关于完善全省科学研究及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的通知》(辽人社[2019 ]52号)。涉及到我市所有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各事业单位要按照新下发的文件精神,按照规定标准科学制定本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后组织实施。

    8.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

    事业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党委(党组)聘用正式文件。聘用文件中需明确以下几个方面:聘用级别、聘用时间、拟聘用人员廉洁自律情况或其他方面受处分的说明。

    (1)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时,进一步简化设置要求、只设置各个层级、等级总数,不再要求系列数量设置。

    (2)首次聘用或新调入未曾聘用过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要聘用到相应层级的最低等级。事业单位没有空余专业技术岗位的,其新增人员原则上不得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聘用。

    (3)聘用工作应在本年度内进行。凡上一年度取得各级资格证书、合格证书的人员,在单位同时期有空余岗位的情况下,可以按取得资格时间为依据聘用。其他人员一律按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时间为准。

    (4)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逐级聘用。聘用上一层级须在下一层级聘用满两年以上,在同一层级内聘用上一等级须在下一等级聘用满两年以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需转正定级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占本单位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聘用,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须为合格等次及以上。

    (5)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半年的人员,不得晋升岗位等级。严格控制三类人员转岗聘用,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或者工勤技能人员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允许转岗聘用。

    (6)严格审查工勤技能人员转为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条件。高级工及以下工勤技能人员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最高聘用到十二级,获得工人技师及以上资格的人员且从事本专业的转聘到专业技术人员的可聘用到十级。

    (7)凡按有关政策规定或参加统一考试提前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聘用时参照同等级别人员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要求的最低年限进行备案。

    (8)各县(市)区人社局、高新区、开发区等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聘用情况统计工作。每季度统计一次聘用情况,按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一科。  

    (9)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可以高岗低聘,办理时注明借用岗位级别及借用时间。

    (10)关于“双肩挑”人员聘用问题

    双肩挑”是解决管理岗位人员同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问题的支持政策,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设置“双肩挑”岗位原则上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的事业单位可以设置“双肩挑”岗位。按照不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只限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置的单位下一层级的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数的50%核定。

    改革后未聘用在领导岗位上的原双肩挑人员,可保留其管理岗位等级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登记在鞍山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手册相应的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今后如重新同时聘用到领导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占用所在单位双肩挑岗位数。

    改革后的事业单位如产生新的“双肩挑”人员,按照“退2晋1”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11)继续开展二级专业技术岗位评审聘用工作。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8]15号)、《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文件精神,受理完全符合文件要求人员(即推荐参评的用人单位有二级岗位空缺、申报人员获得文件列出的国家级人才荣誉、奖励和辽宁省优秀专家、任正高级职务10年)申报参加二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评审,评审通过后由所在事业单位聘任。事业单位无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对所在单位有二级岗位空缺但不具备辽人发[2008]15号、辽人发[2008]16号文件列出的国家级人才荣誉、奖励和辽宁省优秀专家的人员,适当放宽条件、增加任职年限,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以按任正高级职务13年申报。市人社局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定工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聘用。

    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切实把好推荐申报关,随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一科。

    (12)继续开展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评审聘用工作。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分直接聘用和评选聘用两种方式进行。事业单位无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直接评审聘用条件:近五年内两次获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等奖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一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及以上。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评选评审条件:符合二级岗位评选条件未被聘用人员、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市优秀专家等荣誉获得者。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及以上,且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绩卓著、业内公认的领军人才。

    (13)关于原参公人员评定、聘用专业技术岗位问题

    全省事业单位改革后,根据有关规定,原参公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比照事业单位中相当年龄、同学历、同资历人员,直接参加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但是必须符合参加评审的层级的资格条件,才能参加评审。

    原参公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以后可以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具体程序是:(1)本人提出聘用申请(2)本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3)到同级编委办办理调整本单位三类人员结构比例手续(4)按照“有岗位、有职数、有资格”的原则,办理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手续。

    (14)关于管理岗位人员转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有关问题

    管理岗位人员在具有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前提下,可以转聘到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层级的最低等级,学历、资历等条件不得低于同级别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条件。  

    三、扎实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职称)考试和职业资格工作

    9.认真落实职业资格目录。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严禁在目录之外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遏制工程建设等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

    10.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考试安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事考试机构及负责组织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省直部门(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考试安全。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审核中,要减证便民、优化服务。不断充实和加强考试监督巡视工作,认真做好参考人员的考风考纪教育,做好监考人员的配备和考前培训工作。严肃考试纪律,对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或取消其考试资格,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撤销。

    四、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优化人才供给服务

    11.积极推进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对照《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科学的人才分类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完善评价标准,建立科学的分类评价、识别人才机制。

    12.抓好重点领域人才供给服务。

    全面落实全省、全市人才政策激发人才活力,充分发挥职称工作在人才政策中的重要作用。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鞍委发[2018]19号)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就业创业的意见》(鞍政办发[2018]28号)文件精神中。“允许我市经认定具有自主评聘资格的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公立医院自主开展针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职称评审。允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公立医院和大型企业将本单位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条件的科研人员在(离)岗创新创业成果,作为职称管理部门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优先考虑条件。离岗创(领)办科技型企业贡献突出的,可通过原单位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2)已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报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已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其中留鞍来鞍工作满一年,经用人单位考核成绩特别优秀、贡献特别突出的已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报或认定正高级职称。

    (3)对在县域(限定鞍山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工作的本科毕业满3年的可评定中级职称、毕业满6年的可评定副高级职称,大专毕业满5年的可评定中级职称、毕业满8年的可评定副高级职称”的有关精神。

    (4)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98号)文件精神,其中“辽宁工匠”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评委会评审,可直接获得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5)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8]35号)文件精神。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证和考核评价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实现教师职称与聘用衔接。适当提高中小学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畅通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探索制定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条件和办法。将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和特级教师的必要条件。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3年以上(含城镇交流、支教)、经考核表现突出的教师,评聘职称不作发表论文的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在乡村中小学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仍在教学一线任教的中小学教师,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年度考核合格的,可直接评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不受岗位职数限制。

    (6)进一步充实完善人才激励政策,对在全国、全省全市技术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指导教师予以政策倾斜。

    13、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渠道

    根据《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技能人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委办字[2020]6号)文件精神, 不断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推动各类评价互通互认,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打破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审壁垒,允许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

    (一)基本条件

    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二)学历资历条件

    1、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2、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

    (三)注重向高技能领军人才倾斜

    对长期坚守生产一线且在工程技术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一流业绩水平、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为经济发展和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予以倾斜。

    (1)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创人、辽宁工匠、辽宁省功勋高技能人才,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的鞍山选手及其技术指导专家和教练(以证书和表彰文件为准),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2)辽宁省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领创人,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3)获得辽宁省技术能手、鞍山工匠、市级技能大师工作站领创人、省级以上技能大赛前三名选手及教练(以证书和表彰文件为准),可破格申报工程师。

    (4)市级技能大赛前三名选手及教练(以证书和表彰文件为准),可破格申报助理工程师。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人才支持和职称工作文件精神,更好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14、关于积极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政策

    (1)突出疫情防控表现。将抗疫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破除“唯论文”倾向,突出把论文写在临床一线、把研究成果应用到疫情防控一线导向,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其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等均可作为成果申报参评。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经历视同一年基层服务工作经历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同系列高级职称时,可免予一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结合业务能力水平评价,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

    (2)优先岗位聘用。对投身一线表现突出的医务、科研专业技术人员,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要优先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对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省级部门以上表彰和奖励的专业技术人员,本单位没有空缺岗位的,可先行聘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待岗位空缺时,优先纳入岗位管理。

    (3)优化评聘服务。全市各评委会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开展职称集中评审(聘)工作,有关系列(专业)评价方式设置现场答辩、业绩展示、考试等环节的,疫情防控期间均可以按规定程序作出调整,并提前发布调整公告。疫情结束后,需组织现场答辩、业绩展示、考试等环节的,要严格按照属地化原则、满足当地疫情防控等工作要求,审慎组织实行。要注意给一线专业技术人员适当休整时间,不搞突击性申报、评审。疫情防控期间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等工作,可采取网络、邮寄等方式,实行“不见面”办理,相关材料和手续可后续补办。如特殊情况需要现场办理的,可事先预约办理,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认真统筹、组织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以上支持政策适用于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加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诊疗方案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研究等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一线人员等享受提前申报、优先晋升岗位等级政策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对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等问题,按现行国家和全省、全市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

     

    附件:1.2020年全市各级评委会例会计划时间表

       2.2020年全省高级评委会例会计划时间表(省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