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7〕231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补记职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9〕43号)文件关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补记职业年金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记范围
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二、补记流程
(一)网上申请
对符合补记职业年金条件的人员,由原所在单位核定补记职业年金的额度,登录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www.lnsi.gov.cn),进入“申报管理”,点击“职业年金补记申请”,按要求填报信息,核对信息无误后保存,到“提交管理”模块中提交“职业年金补记申请”,最后到“打印管理模块”,打印《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人员补记职业年金备案表》。
(二)补记备案
参保单位提供以下材料到市人社局养老保险二科进行备案申请:
1、《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人员补记职业年金备案表》一式五份;
2、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做出的批准调动、辞职、辞退正式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补记职业年金人员的本人档案;
4、《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人员补记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表》(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表》)。
5、离职人员2014年9月、2015年1月工资明细表。
填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表》中的2015年月缴费基数,单位可登录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www.lnsi.gov.cn),进入“查询管理”、“职工应缴实缴明细查询”,在“缴费结算开始时间”中录入201501,在“缴费结算结束时间”中录入201512,查询补记年金人员2015年全年职业年金缴费基数。
注意:2015年后机构整合的单位,需登录整合前的单位账号中查询2015年的缴费基数信息。
三、注意事项
(一)调动到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包括调动到外省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与职业年金补记。
(二)各参保单位应将申请的补记职业年金及时缴纳至税务部门,严禁将补记年金下发给参保人员本人。
(三)各单位应及时为符合补记职业年金条件人员办理备案和征缴手续,以免影响投资运营收益、引发信访问题。
四、相关责任
各参保单位要认真核对申报备案信息,实事求是,确保备案数据和资料真实、完整。
如在今后的检查、稽核、劳动监察过程中发现因单位提供了虚假、伪造的数据和资料,造成补记的职业年金有误,由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相关经办人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