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1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抓好落实,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通知》中规定的企业发放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鞍山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请各部门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形势分析和监测预警工作,发现重大问题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人社发【2020】3号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