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人社帮你忙”直播间第117期直播主题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政策解读”,我们邀请了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科长张展肇、三级主任科员王竟权,就大家关心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直播热点问题摘录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流程?
答:《工伤保险条例》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鉴定办)。一般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依据《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316号令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鉴定和确认职能:
(一)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二)职工非因工伤致残或者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三)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四)工伤职工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经办机构委托的工伤与疾病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的确认;
(六)依法承担的其他鉴定和确认事项。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组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职工因工受伤后,到经办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答: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相关社保待遇的重要依据。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及其近亲属应当向所属人社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取得《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生活自理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这个申请表大家注意一下,我今天也准备了一份,一定要写明申请鉴定的事项,如果申请辅助器具,如果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就在其他这项中手写注明,而且本人只需要填写前两页,后面几页是鉴定专家和鉴定办工作人员现场鉴定时填写的,本人不用填写。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需要提供原件是因为需要核对工伤认定书的真伪,工作人员确定后应当将认定书原件返还,你手里的工伤认定书原件只有一份,不要把原件放到鉴定材料里面,交到鉴定办的材料都需要存档50年,是不予返还的,所以大家注意要把认定书原件收好,包括如果申请复查鉴定,也要把以前的鉴定结论原件收好,这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凭证。
(四)有效诊断证明和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病例材料也是不予返还的,如果有影像学的检查,需要提交历次检查的影像学检查报告,也就是俗称的片子报告的复印件,片子报告的原件和片子一起,参加现场鉴定时自行携带。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要的其他材料。
需要二次手术的工伤职工,市鉴定办建议工伤职工二次手术后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在报名前应当与本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他负责申报职工工伤待遇的部门进行沟通,尽量以单位名义进行申报,以免发生申请表填写不准确,材料准备不齐全等情况,从而影响正常参加鉴定。
三、在拿到工伤认定书满6个月以后,在伤情稳定的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流程是怎样的呢?
答:(一)受理申请及资料审核:各县(市)、区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材料初审,合格人员资料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鉴定办”);中省直、市属企、事业单位人员直接报到市鉴定办。
(二)组织现场鉴定:市鉴定办汇总全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按申请人的伤(病)情况进行分科。依据分科情况,编制“预检”日程。依据报名人数,分科情况,确认劳动能力鉴定所需医疗专家组人数,编制劳动能力鉴定日程,通知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劳动能力现场鉴定。
(三)召开劳动能力鉴定例会形成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市鉴定办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意见,拟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例会讨论通过,形成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结论下发:市鉴定办根据医疗卫生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按原报名渠道发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