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帮你忙”直播间第113期直播回顾丨“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时间:2025-11-26 08:47来源:鞍山人社局作者:点击:

    11月26日,“人社帮你忙”直播间第113期直播主题是“工伤保险政策解读”,我们邀请了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副科长金锋、三级主任科员王竟权做客直播间,针对《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进行讲解和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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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热点问题摘录

    新规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这三大工伤认定要素做了哪些细化?

    这个问题很关键。《意见(三)》第一至三条对这三个要素作了明确细化:

    工作时间包括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以及加班时间

    工作场所包括用人单位能对职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职工为完成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相关区域,以及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工作原因则强调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与所受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包括从事本职工作、完成用人单位指派工作、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以及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解决必需生理需要等情形,但需注意,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不包括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

    二、新规特别提到了居家工作这种新型工作方式的工伤认定,详细内容是什么?

    随着我国网络化、数字化发展,居家工作越来越普遍。《意见(三)》第九条明确: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

    但需要注意的是,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视为工作原因

    另外,对于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新规明确: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及工作需要,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三、关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新规有什么新的明确吗?

    《意见(三)》第七条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其他属于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统筹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属于开展个人活动或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