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和《鞍山市2025年度清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作方案》要求,为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缓解市场主体资金周转压力,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将所有存缴在鞍山市、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用账户内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或使用银行保函、保险保证的方式进行替换。具体如下:
一、项目竣工验收或解除施工合同
需要材料: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3.授权委托书;
4.授权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原印件;
5.竣工验收报告或解除合同证明(已经投入使用的或提交竣工验收的,视为竣工)。
6.缴存保证金银行进账单
二、在建项目
现金转存:1.总承包企业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
2.将原存缴的保证金转存到专户内。
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替代:向劳维中心提供银行保函或保险保证后,退还原存缴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自公示发布之日起至7月15日止,为正常办理退、换保证金期限。请缴存单位在公示时间内到鞍山市、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劳维中心办理相关业务。确因特殊原因无法退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将上缴至鞍山市财政国库管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