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帮你忙”直播间第68期直播回顾丨“劳动保障监察政策解答”
    时间:2024-11-07 16:53来源:鞍山人社局作者:点击:

    11月6日,“人社帮你忙”直播间第68期直播主题是“劳动保障监察政策解答”,我们邀请了鞍山市劳动者权益维护中心鞍钢集团维权科主任高启航、鞍山市劳动者权益维护中心三冶公司维权科主任李水来做客直播间,为大家介绍《劳动合同法》相关热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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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们将自己关心关注的问题纷纷发表在评论区,两位嘉宾一一解答,直播间气氛热烈,网友们纷纷点赞。


    直播热点问题摘录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能不能辞职?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的辞职报告,或者在试用期时提前三日告知单位。

    二、劳动合同以什么形式订立?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直接用书面文字形式表达和记载当事人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的协议。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有利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和管理机关的监督,发生劳动争议后便于及时处理,能有效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所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三、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扣押证件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就明确了,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等,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订立劳动合同为由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四、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暂停履行?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的通知,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五、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称为女职工的“三期”,在此期间,女职工受到特殊的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女职工“三期”期间的劳动合同是受到保护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不能解除,法律并没有授予女职工这种绝对的特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三期”的,用人单位不能通过提前三十天通知,或者通过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限制并非绝对的限制,如果上述劳动者有过错,即虽然具备上述条件,但同时又有下列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依然可以依法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