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帮你忙”直播间第64期直播回顾丨“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政策解答”
    时间:2024-09-02 14:38来源:鞍山人社局作者:点击:

    8月28日,“人社帮你忙”第64期直播的主题是“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政策解答”,鞍山市社会保险事务服务中心医疗工伤2部部长赵岩、工伤保险待遇部八级普通管理岗位王从光做客直播间,为大家讲解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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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帮你忙”第64期直播,“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政策解答”。


    直播热点问题摘录

    一、哪些企业需要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根据《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为什么说缴纳工伤保险是非常重要的呢?

    用人单位依法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尤其是一些高危行业,可以有效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缴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

    三、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如果企业已经缴纳工伤保险,但因经营等原因导致工伤保险中断,职工发生的相关费用怎么办?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欠缴期间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欠缴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其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欠缴的除外。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欠缴后补缴了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费用的具体待遇项目,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补缴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日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按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欠缴期间发生因工死亡的,支付补缴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但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五、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六、哪些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护理。未安排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可以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或者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参照当地雇用护工的日平均劳动报酬商定。

    七、如果职工发生工伤了应该怎么办呢?

    简单来说,可以按照下列步骤操作:1.先就医;2.工伤认定;3.医疗费报销;4.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及待遇标准;5.辅助器具配置申请。

    八、发生工伤后,如果想要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话,还可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为13个月、八级为11个月、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7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以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相比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基础,其中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九、如果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吗?

    五至十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治疗工伤复发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在这里还要特别强调一下距离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情况。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距离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属于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应减法2个月、4个月、6个月、7个月。距离退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十、工伤保险中本人工资的含义是什么?

    工伤保险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