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帮你忙”直播间第60期直播回顾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时间:2024-08-05 17:29来源:鞍山人社局作者:点击:

    7月31日,“人社帮你忙”第60期直播的主题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鞍山市劳动者权益维护中心建筑领域维权科主任侯锡海、九级普通管理岗位张芷连做客直播间,为大家讲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中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政策规定。

    1.png

    △ “人社帮你忙”第60期直播,“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网友们将自己关心关注的问题纷纷发表在评论区,两位嘉宾一一解答,直播过程中,网友们为两位嘉宾点赞。

    2.png

    △ 直播过程中,网友们为两位嘉宾点赞。


    直播热点问题摘录

    一、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哪些政策措施?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等方面,明确了目标任务与具体的政策措施。2017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列入“黑名单”。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对工资支付形式和周期有何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章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哪些特别规定?

    《条例》第四章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以下特别规定:

    (一)针对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

    1.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2.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

    1.建设单位有权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工资发放等进行监督,分包单位直接负责对所招用农民工的管理;

    2.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三)针对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问题

    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2.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四、什么是工资保证金?

    根据《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条,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名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五、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方式有哪些?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条,本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的方式,也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出具的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六、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实施办法》第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七、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比例存储,并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区分:

    (一)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

    (二)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5%;

    (三)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

    (四)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

    (五)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所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项目,存储比例按以上合同额区间分别下浮0.5%。

    八、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拖欠问题如何使用工资保证金?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工资保证金,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支付通知书》应附《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表》。

    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银行保函的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九、工资保证金使用后应如何补足?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第十八款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十、申请注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项目完工或解除合同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承诺该工程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