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帮你忙”直播间第52期直播回顾丨“工伤认定与工伤预防政策解读”
    时间:2024-06-06 14:53来源:鞍山人社局作者: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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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社帮你忙”第52期直播,“工伤认定与工伤预防政策解读”。

    人社帮你忙

    6月5日,“人社帮你忙”第52期直播的主题是“工伤认定与工伤预防政策解读”,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三级主任科员贾高楠、三级主任科员张瑶函,为大家讲解了工伤认定情形、所需材料、申请时限、工伤预防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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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们将自己关心关注的问题纷纷发表在评论区,两位嘉宾一一解答,直播间气氛热烈,网友们纷纷点赞。

    直播热点问题摘录

    一、哪些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三、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工伤认定应由谁来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六、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