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帮你忙”直播间第51期直播回顾丨“劳动保障监察政策解读”
    时间:2024-05-30 18:22来源:鞍山人社局作者: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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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帮你忙”第51期直播,“劳动保障监察政策解读”。

    人社帮你忙

    5月29日上午10时,“人社帮你忙”直播间第51期直播主题是“劳动保障监察政策解读”,我们邀请了鞍山市劳动者权益维护中心监察一室监察员高启航、监察二室监察员李水来,为大家讲解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订立形式、履行期限、变更终止、法律效力等内容。直播过程中,网友们有任何相关问题,都可以在留言区提出,我们将现场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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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次直播全程总观看人数达8418人,直播间气氛热烈,网友们纷纷点赞。

    直播热点问题摘录

    一、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以什么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直接用书面文字形式表达和记载当事人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的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有利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和管理机关的监督,发生劳动争议后便于及时处理,能有效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为什么要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在过去的用工制度中,劳动者是通过行政手段被分配到企业之中去的,行政命令就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成为独立的用人主体,劳动者也有了自主择业的权利。因此,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择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三、哪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四、建立劳动关系后,应该何时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工作不稳定,流动性大,因而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些做法是错误的。劳动合同应在求职者上岗、试用前与用人单位签订,而不是试用合格后。这样,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等相关权益才能得到保障,也避免发生劳动争议后没有解决依据。如用人单位未在用工之日期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类?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六、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七、试用期内工资可以由用人单位任意决定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八、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通过协商解除,应区分由哪一方当事人首先提出,然后才能确定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