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人社告诉您(十一)——我是一名快递员,与公司签订了灵活从业人员服务协议,我到底算不算公司的人?
    时间:2024-04-04 16:33来源:鞍山人社局作者:点击:

    【案件背景】

    在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中,一些快递物流企业常利用信息和主导权不对称,以外包方式组织用工,要求快递员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订立灵活从业协议,但实际上仍直接对快递员进行工作安排和管理,在劳动者主张权益时否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将“外包”当成规避法律责任的“挡风板”。

    【案例回放】

    2022年6月19日,张某入职某物流公司,岗位为快递员,通过物流公司开发的软件从事收派件工作,并通过该软件进行打卡考勤及工资结算。在工作中,张某收派件所用的交通工具由物流公司提供,物流公司部门经理徐某对其进行管理。2022年9月27日,张某在上门取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张某要求物流公司为其申报工伤未果,后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于2022年6月19日至9月27日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庭审中,物流公司提供了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服务外包协议、该科技公司与张某签订的灵活从业人员服务协议、以及科技公司向张某发放工资的记录,据此抗辩称张某并非其公司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称从未见过该服务外包协议,并提出自己签订灵活从业人员服务协议,是在物流公司安排下通过手机短信验证码校验进行电子签约的,自己并未见过协议内容。物流公司未举证曾向张某披露服务外包协议和灵活从业人员服务协议。仲裁委调查发现,科技公司每月发放的工资数额与物流公司软件结算的一致,且灵活从业人员服务协议内容系格式条款。

    政策解析

    本案中,张某在物流公司营业点从事收派快递工作,交通工具由物流公司提供,工作由公司部门经理徐某安排,张某通过物流公司开发的软件进行打卡考勤、接收任务及工资结算,在此情形下,双方在人格、经济、组织上的从属性呈紧密状态,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物流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的服务外包协议并未向张某披露过,物流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对抗张某主张,且科技公司发放的工资数额与物流公司软件结算的一致,这表明该工资发放具有代发性质;灵活从业人员服务协议系通过张某的手机短信验证码校验进行电子签约,张某对该协议不予认可,物流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知晓该协议内容,且该协议内容系格式条款,仲裁委对这些证据不予采纳。因物流公司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推翻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请求,裁决确认张某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