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人社告诉您(十二)——因工外出期间,合理路线如何判定?
    时间:2024-04-16 16:33来源:鞍山人社局作者:点击:

    【案件背景】

    某公司有两个工作地点,分别为甲地和乙地,两地相距3公里。某职工在甲地工作结束后前往乙地工作,途中偏离正常路线至另一道路,偏离距离约400米,并在偏离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工伤认定调查中,该职工拒绝解释偏离正常道路的原因。此种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

    【以案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作需要,在从甲地前往乙地的合理路线上受到的非本人过错伤害,可认定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如果不属于合理路线,例如,从甲地前往乙地途中,劳动者与朋友相约聚餐,从而偏离前述合理路线,该行为非工作所需,偏离目的亦与工作无关,因此受伤不宜认定为工作原因。对于合理路线以及偏离是否具有正当性,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关于"上下班途中"的判定,即偏离系"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的,应认为具有正当性,仍应认定为合理路线。

    在本例中,偏离行为已经发生,是否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劳动者应当陈述事实并予以证明,只有证明该偏离具有正当性才能认定为仍属于合理路线。劳动者拒绝陈述和举证,应当认定其未尽到举证义务,并承担不利后果,即应认定为偏离不具有正当性,其受到的伤害非工作原因所致,不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