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人社告诉您 (十三)——​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调岗是否违法?
    时间:2024-04-26 15:56来源:鞍山人社局作者:点击:

    【案件背景】

    杨女士是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员工,2020年与该汽车销售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根据杨女士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需要以及公司经营状况调整杨女士的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待遇。劳动合同有效期间,杨女士一直担任距离其居住地10分钟左右车程的某一门店的销售经理。2023年9月,汽车销售公司向杨女士发送调岗通知书,将杨女士工作岗位调整至离家车程1.5小时的另一门店担任销售经理。杨女士拒绝,汽车销售公司因此单方与杨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汽车销售公司调岗行为是否合法?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以案说法】

    劳动者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岗位,该条款系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应当以合法合规、不侵害劳动者权益为前提。

    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汽车销售公司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汽车销售公司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上述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调岗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得作为汽车销售公司随意调岗的依据。

    另一方面,根据目前司法观点,汽车销售公司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应当从调岗的适当性和必要性以及是否会对劳动者的家庭以及社会关系产生不利影响等方面综合加以考量。汽车销售公司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后,劳动者的通勤时间显著增加,该调整属于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进行不利变更,汽车销售公司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或者经济补偿,而非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汽车销售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