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统筹推进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9〕63号)辽宁省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依法行政发〔2021〕4号)具体落实,加快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减轻企业负担,引导企业诚信守法,进一步提升服务企业、服务群众和服务基层的能力,探索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鞍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如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完善行政执法监管模式,深入推动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切实提升法治服务水平。树立“服务即是执法,执法即是服务”的理念,在执法工作中充分体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法治精神,将人民至上、文明执法贯穿行政执法全过程。通过探索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完善行政监管制度,及时回应市场主体需求,引导确立诚信守法经营观念,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努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为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坚持依法监管、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采取“一案三书”(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承诺书、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用人单位按要求改正并作出守法诚信承诺后,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向其发出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主动及时为其提供法律保障,并对轻微违法行为做出不予处罚决定。对于恶意拖欠工资、严重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依法采取严厉处理和处罚。在营商环境建设中,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刚柔并施、法理相融,坚持杜绝简单粗暴执法,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是进一步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要在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相关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做到程序简明、方法灵活、工作高效,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需要建立“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行政处罚程序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处罚权。要以适当的形式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开包容审慎监管的依据、内容、方式、程序和权利义务等,但依法应保密的除外。对不予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不予处罚企业档案记录、信用惩戒管理等配套制度,并进一步详细规定企业同一事项再次违法的处罚适用标准,并将处罚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明确惩戒措施,对企业失信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将贯彻实施此项工作视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抓不放,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清单,熟悉具体的运用条件,并准确把握执法的尺度。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标准化执法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严格按照目录清单列明的情形,采用行政指导的方式,予以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警示告诫、规劝提醒、走访约谈、说服教育、示范帮助等,以非强制性行政执法手段代替行政处罚,增强行政执法中包容审慎监管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宽严相济、刚柔并施、法理相融, 更好地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