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鞍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鞍人社发〔2023〕22号
发布机构:鞍山人社局
发文日期:2023-07-17
效力状态: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辽人社〔2022〕5号)、《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项目(工程/标段,下同)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市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办理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的方式,也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附件1)或保险机构出具的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以下在建项目:
(一)所有需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在建项目;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但项目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
第五条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市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对全市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及使用进行具体管理。
市、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对应的管辖区域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管理,具体负责承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核定、账户(保函/保单)备案、账户撤销(保函/保单返还)、存储、使用、补足等业务,每月底将业务办理情况集中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工资保证金使用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附件2、3)
具体承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应的管辖区域,以下统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
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存储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自主选择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
第七条 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保险机构依法开展履约保证保险业务,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充足的资本偿付能力,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保险业务许可证,相关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或备案。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并按规定存储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保证金存储额度:
(一)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
(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审核表(附件14)(申请差异化存储的单位填报);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并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通知书》(附件4)。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或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附件5)。
第九条 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6),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副本送属地(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并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备案证明》(附件7)。
第十条 经办银行应当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工作,为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保障资金安全。
若有权机关依法进行查封、冻结、划拨,开户银行应当在12小时内书面告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经办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通知书》确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存储业务。
人民法院在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外的原因冻结或者划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
人民法院应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被非法冻结或者划拨(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账户出现资金混合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工资保证金按项目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比例存储,并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区分:
(一)合同额>1亿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
(二)1亿元≥合同额>300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5%;
(三)3000万元≥合同额>100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
(四)合同额≤1000万元,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
(五)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且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项目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单位为本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十二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在办理保证金业务之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对其新增项目降低50%的存储比例;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按月代发等制度的,对其新增项目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符合本条款降低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或者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情形的,由经办地人社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审核表》(附件14),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按照差异化储存规定降低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或者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建工程建设项目发生工资拖欠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取消其工资保证金减免待遇,并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取消差异化存储通知书》(附件15),通知总包单位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不足按规定比例应当存储的工资保证金;再次发生工资拖欠的,按照规定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存储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
同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已有在建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已办理工资保证金存储项目的存储比例不再变动,新办工程项目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下浮0.5%。此款与本条前两款不可同时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施工总承包企业差异化管理名录库,并动态更新。
第十三条 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和利息归开立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在工资保证金账户被监管期间,企业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存储企业不得以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有关凭证设定担保,因设定担保造成存储额度产生实质性损失的,视同为未按规定存储或未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
除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择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相关程序按照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规定执行。
保函正本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
第十五条 银行保函应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到期拒不清偿时,由经办银行依照保函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且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但保函到期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l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
第十七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立银行保函、办理工程保证保险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名单及对应的工程名称向社会公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本工程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纳入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
第三章 工资保证金使用
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有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可动用涉案项目工资保证金,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件8,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或保险机构。《支付通知书》应附《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表》(附件9)。
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银行保函的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九条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施工总承包单位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并将补足凭证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金额的新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应每季度分别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
第四章 工资保证金的解除
第二十一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项目完工或解除合同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注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
第二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注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返还银行保函正本),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用于审核,并提供加盖公章复印件用于留存备案:
1.鞍山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注销(保函返还)申请书(承诺书)(附件10);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需有法定代表人签字;
3.工程结算报告,劳务费结算报告的原件、复印件,不能提供结算报告的,可提供合同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各行业工程完工材料:房屋和市政项目需持行业监管部门出具的《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11);交通运输项目需持《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水利项目需持《水利工程(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符合规定的,2个工作日内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公示;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公示期满后,且未发生农民工欠薪投诉的,或按规定无需公示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附件12,以下简称《返还确认书》),或返还银行保函正本。
施工总承包单位因解除合同申请注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返还银行保函正本),不需要提供完工材料,其他程序按照完工程序执行。
经办银行收到《返还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返还确认书》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后,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上述企业的名单。
第二十三条 在审核、公示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得同意注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返还银行保函正本),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附件13):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在互联网等媒体有舆情尚未调查核实清楚的;
(三)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四)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交注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返还银行保函正本)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四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机制,对经核实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应主动启动返还程序。
第二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认为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工资保证金监管
第二十六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会商、案件移转等执法衔接机制,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二十八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市政、公路、水路、水利领域之外的其他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采用工程保证保险方式代替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履约保证保险赔款第一接受人,且为唯一有权进行索赔的主体,并保存保单正本。补足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可继续选择工程保证保险批单,也可选择现金存储或银行保函,选择现金存储或银行保函的适用本文件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样本)
2.鞍山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启用审批表(样本)
3.鞍山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启用复函(样本)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通知书(样本)
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告知书(样本)
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样本)
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备案证明(样本)
8.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样本)
9.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表
(样本)
1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注销(保函返还)申请书
(承诺书)
11.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样本)
1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样本)
1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不予返还(销户)通知书(样本)
1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审核表(样本)
1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取消差异化存储通知书(样本)
附件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样本)
编 号:
开立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局: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 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和《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__________________企业(以下简称存储企业,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_ )需依法存储_________ (金额大写: __________)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存储企业申请,我行(担保银 行名称、地址)兹开立以贵局为受益人,金额不超过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保证存储企业支付所 承包工程项目_______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款项。
我行保证在收到贵局出具的说明存储企业未支付上述农民工工资的书面通知原件、本保函正本原件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在上述担保金额范围内,根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向贵单位承担担保责任。
本保函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本保函超过有效期、担保义务履行完毕或在我行就同一工程项目开立新保函,本保函即行失效,无论本保函是否退回我行注销。
开户银行(盖章)
地址:
签字时间:
附件2:
鞍山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启用审批表
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名称 | 营业执照编号 | ||
通信地址及邮编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 | 联系电话 | ||
支付对象姓名/名称 | 身份证号 | ||
取款原因(案由) | |||
取款金额 | 大写: | 小写: | |
行政执法文书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 ||
县区劳动保障监察 部门意见 | 案件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 ||
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意见 | 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队(章) |
附件:要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完整案件PDF版报送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附件3:
鞍山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启用复函
鞍人社监保证金启第〔 〕号
:
一案,经集体研究同意你单位启用 ×××××× 公司,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万元 ,用于支付 ×××× 等 名农民工工资。
特此函复。
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队
年 月 日
附件4:
编号:
鞍山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通知书
第 联
(公司):
依据《鞍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鞍人社发〔2023〕22号)相关规定,经核定,你公司(单位)应当按照 %比例为 项目(工程/标段)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存储金额为 元(大: )。
(人社部门落款并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编号: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告知书
(公司):
依据《鞍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为 项目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业务,请于20 个工作日内前往项目所在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机构落款并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样本)
为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和《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和银行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以下简称存储企业)依法缴存保障为其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保证金,除发生《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工资保证金。
二、存储企业承诺按照《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确定的具体缴存比例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银行对存储(补足)是否足额不承担审查义务。
三、银行对存储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按照( )年定期、到期自动转存管理。本金和全部利息收入归存储企业所有。
四、存储企业不得以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有关凭证设定担保,银行应在出具的工资保证金有关凭证上注明“专用款项不得担保”字样。
五、工资保证金使用按照如下方式执行:
发生《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情形需要使用工资保证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通知存储企业和指定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银行根据《支付通知书》,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 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支付对象(农民工)。
非以上规定的情形而出现工资保证金减少,银行应承担补足责任,但因有权机关依法冻结、划拨的除外。
对超出存储企业实际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六、工资保证金使用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将工资保证金使用的有关情况通知存储企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存储企业和银行各存一份,复印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附注一:工程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施工合同期限、施工合同额、存储比例等)
附注二:存款金额
存款金额: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附注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存储企业和开户银行
基本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存储企业:
营业执照编号: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存储企业 开户银行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签字)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附件7:
编号:
鞍山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备案证明
(公司):
根据《鞍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鞍人社〔2023〕22号)相关规定,经核验,同意你司 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备案。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 编号:)
存储比例:
存储金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人社部门落款并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8: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样本)
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名称 | 营业执照编号 | ||
通信地址及邮编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 | 联系电话 | ||
支付对象姓名/名称 | 身份证号 | ||
取款(付款)原因 | |||
取款(付款)金额 | 大写: | 小写: | |
行政执法文书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请你行在5个工作日内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 户中(或依据你行开具的银行保函)将上述款项支付给本通知书列明的支付对象。支付对象的收款行账号和开户行附后。 |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
联系电话: 负责人签字: |
附件9: 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代为支付农民工 工资表(样本) | |||||||
单位名称(盖章): | 项目名称: | 日期: |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银行账号 | 工资金额(元) | 联系电话 | 签收并按指纹 | 备注 |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 电话: | ||||||
附件10: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注销(保函返还)申请书(承诺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经办部门填写):
单位(公司)承建的 项目(工程、标段)已(完工/解除合同)。兹委托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前往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注销/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保单返还)业务。
我单位(公司)承诺,此项目(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人工费(劳务费)、农民工工资均已结算支付完毕;若发生违法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我单位(公司)愿意接受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项目编号:
安全监督手续编号:
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样本) (建设单位名称):
因你单位建设的名称)终止施 工 , 自 本 告 知 书 下 发 之 日 起 , 我 单 位 终 止 对 (工程名称)的施工安全监督。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安全监督机构签发人:
建设单位签收人:
(安全监督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告知书由住建部门依相关规定审核发放,表格样式如有变化,以住建部门最新要求为准。)
附件12:
编号:
关于 公司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
(银行名称):
经审核,同意 (公司)为 项目(工程)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予以注销,账户余额资金不再属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及账户余额资金由开户企业自主支配,请贵行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 号:
(人社部门落款并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书一式三份,存储企业、人社部门、经办银行各一份)
附件1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不予返还(销户)通知书
(公司):
经审核,因 等原因,你公司为 项目(工程)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暂不予注销。请按照要求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再次提交注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返还银行保函正本)的书面申请。
(人社部门落款并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书一式三份,存储企业、人社部门各一份)
附件14: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审核表
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工程项目名称 | |||
项目类别 | 建筑□ 交通□ 水利□ 市政□ 园林□ 其他□ | 项目性质 | 政府投资□其 他□国企投资□ |
合同(招标文件)约定开工时间 | 合同(招标文件)约定竣工时间 | ||
工程合同额(年度合同额) | 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 ||
存储形式 | 现 金□ 保函保单□ | 经办机构名称 | |
差异化存储说明 | 经联合审核, 项目符合《鞍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 条有关规定,经研究, 决定就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予以免除/降低 %,实际缴纳金额按 %执行,应缴纳金额为 元(大写: )。 | ||
经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 | 经办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 | ||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 |
附件15:
编号: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取消差异化存储通知书
(参考样本)
(总包单位):
经审核,你单位承建的 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违反了《鞍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_ _条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取消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待遇。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调整为 %,存储金额为__ ___ ___元(大写: )。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比例和金额补足工资保证金。逾期未整改的,我局将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