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在海城市设立工伤鉴定分中心的建议》第0052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3-06-21 09:29来源:作者:点击:

    张玉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海城市设立工伤鉴定分中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方便工伤职工就近参加鉴定,提高服务质量。同意在海城市设立独立的鉴定场所。场所设立条件如下:

    一、鉴定场所必须完全独立。在鉴定期间全封闭管理,面积不得低于600平。

    二、鉴定场所设置。1.鉴定人员等候区300平左右;2.鉴定人员轮候区100平左右;3.设置8个专家鉴定诊室,眼科检查室要求有暗室,各鉴定诊室要求安装透明玻璃门,面积300平左右;4.鉴定场所出入口独立单向通行;5.鉴定场所全区域监控覆盖,无死角。

    三、配备必要的鉴定检查设备。如眼科检查的裂隙灯、心电图仪、血压计、检查锤等。

    四、配备必要的保障人员。现场鉴定期间,护士作为导诊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保安和保洁人员。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