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如何查询失业保险权益记录?
【答】失业人员可以在全省任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查询和打印权益记录(包括失业保险登记信息、失业保险缴费记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记录等),也可以通过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辽宁省政务服务网、掌上12333APP等线上平台查询。
2.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有哪些?
【答】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可以在全省任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申领失业保险金,也可以通过掌上12333APP、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http://12333.gov.cn/)、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等线上申领。
4.失业人员怎样选择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地?
【答】失业人员可选择在失业保险最后参保地领取失业保险金,也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需提供哪种银行账户?
【答】申领失业保险金时,请使用失业人员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并开通金融功能。
6.失业人员何时能收到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并审核通过后,次月20日前后会收到失业保险金。
7.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前是否需要办理失业登记?
【答】失业人员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他法定条件但尚未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信息推送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完成失业登记的将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办理。
8.失业保险金领取月数如何计算?
9.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自2024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为1615元/月;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为1445元/月。
失业保险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为1710元/月;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为1530元/月。
10.失业人员在申领成功后未收到失业保险金时,失业人员如何处理?
【答】如失业人员在申领成功后的次月20日左右未收到失业保险金,请联系待遇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原因,因银行账号信息有误未发放成功的,请及时修正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
11.出现哪些情形时,停止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以下情形时,停止发放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的、有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自次月起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1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其中,2024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原方式确定职工医保参保基数,代缴至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满或出现法定停发失业保险待遇情形;2025年1月1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参保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参保基数。
13.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领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自2025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按参保地有关规定,与参保职工同等享受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1)女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202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须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到待遇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申领时请携带生育登记单、医学出生证明、住院费用票据等材料,以备核查,超期不再受理。已享受医保报销政策的,不再发放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2025年1月1日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因已缴纳生育保险,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报销生育医疗费),失业保险经办部门不再为其核发医疗补助金。
1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如何享受生育津贴?
【答】根据鞍山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且符合领取生育津贴待遇条件的,生育津贴按日享受,计发天数执行生育保险相关规定,日计发标准按照参保地上年度领金人员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2025年按参保地当年领金人员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生育津贴与失业保险金不重复计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扣除领金人员应享受生育津贴月份对应期的失业保险金金额后,按照差额部分发放生育津贴。具体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可咨询生育保险部门(咨询电话0412-5210063),或通过鞍山市医疗保障局网站、鞍山医保微信公众号查询。
1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遗属如何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向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请携带遗属身份证件、失业人员死亡证明原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殓葬证、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等)、遗属与失业人员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如其遗属已在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则不能重复申领。
16.在我市申领失业保险金时,辽宁省内其他城市的失业保险缴费记录是否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答】我市失业保险参保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省内其他城市的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不需要办理转移手续,将与我市缴费记录合并计算;省内其他城市存在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不需要办理转移手续,将与本次核定的失业保险金合并计算,总月数超过24个月时,按24个月计算。
17.辽宁省参加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员到省外就业的,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答】辽宁省参加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员或失业人员到省外就业的,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提出失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并通过页面查询办理进度,提示“业务办结”后,前往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手续。
18.辽宁省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到省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答】辽宁省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到省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提出失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并通过页面查询办理进度,提示“业务办结”后,前往待遇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手续。
19.辽宁省外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在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答】辽宁省外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在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提出失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并通过页面查询办理进度,提示“业务办结”后,前往待遇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手续。
20.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时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21.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支付标准是多少?
【答】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省内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全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60%)的部分。目前每月缴费额为854元,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2.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如何申领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
【答】采取“先缴后补”方式,符合条件的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在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可以向失业保险金最后领取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进行核定,一次性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23.出现哪些情况时,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4.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期限是什么时候?
【答】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期限是是2025年1月1日至203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