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技能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申请公益性岗位工作,灵活就业的且以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
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
(一)政策依据
1.《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
2.《关于印发<鞍山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鞍人社〔2024〕19号)
(二)服务对象
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具体范围由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三)受理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以下10类: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家庭。须满足以下条件:在同一家庭户口内,同时存在2名(含)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4.残疾人。
5.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6.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
7.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8.烈属。
9.脱贫劳动力。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人口。
10.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
符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规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有关援助和帮扶政策条件的包括以下5类:
1.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2.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
3.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脱贫劳动力。
4.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5.符合条件的孤儿。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16周岁(含)以上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孤儿。
(四)申请材料
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以下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2.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以及下列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签署《零就业家庭认定承诺书》,承诺家庭成员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提供经年检后的《辽宁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如需要);
(3)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如需要);
(4)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民事判决书》、未成年子女户口簿,丧偶人员提供《结婚证》《死亡证明》、未成年子女户口簿;
(5)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提供经军队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手续、《军官证》及《结婚证》(如需要);
(6)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需提供优抚相关证明;
(7)烈属提供证明烈属身份的相关证明。
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有关援助和帮扶政策条件的提供以下材料:
1.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申请认定表。
2.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以及下列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提供《劳动模范证书》;
(2)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提供相关证明;
(3)符合条件的孤儿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的《儿童福利证》(如需要)。
(五)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区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2.社区受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报送至街道。
3.街道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报送至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4.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进行复审。
(六)业务咨询
海城市 3308651
台安县 4800006
岫岩县 8781978
铁东区 5550169
铁西区 7166415
立山区 8772037
千山区 8780080
高新区 5291270
经开区 8433306
市人就中心 2201296
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政策依据
1.《关于转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鞍财社〔2024〕229号)
2.《转发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鞍人社〔2024〕17号)
3.《关于印发<鞍山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等4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鞍人社发〔2022〕7号)
(二)服务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和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政策人员。
(三)受理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补贴标准和期限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养老保险补贴月标准为同期实际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60%。医疗保险补贴月标准不超过同期实际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的2/3。
(五)申请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
(六)办理流程
1.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区提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2.社区受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报送至街道。
3.街道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报送至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4.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进行复审。定期向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发放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七)业务咨询
海城市 3308651
台安县 4800006
岫岩县 7823452
铁东区 5550169
铁西区 7166415
立山区 8772037
千山区 8870080
高新区 5291270
经开区 8433306
市人就中心 2201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