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次创业场地补贴政策
二、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四、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
一、首次创业场地补贴政策
1.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
(2)《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
(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鞍政办发〔2022〕21号)
2.服务对象
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
3.受理条件
(1)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首次从事个体经营。
(2)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3)自行租赁场地。
(4)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4.补贴标准
(1)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每年5000元,补贴期限不超24个月。
(2)高校毕业生:每年1万元;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每年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24个月。
5.申请材料
(1)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其中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困难家庭证明。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毕业证》和《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明。
(4)返乡农民工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5)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
(6)营业执照。
(7)创业实体纳税材料或免税证明。
(8)场地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6.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创业场地补贴申请。
(2)毕业5年内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还需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办理困难家庭证明。
(3)申请人将困难家庭证明交回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7.联系方式
海城市 3308602
台安县 4850008
岫岩县 8781978
铁东区 5550169
铁西区 7166410
立山区 8772035
千山区 2313262
高新区 5291270
经开区 8433306
市人就中心 2224569
二、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辽宁省创业带头人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17〕79号)
(2)《关于印发<鞍山市创业带头人管理办法>的通知》(鞍人社发〔2018〕9号)
(3)《关于创业促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补充通知》(鞍人社办〔2020〕5号)
2.服务对象
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劳动者创办的企业。
创业带头人的认定受理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通过创办经营实体实现自身就业并吸纳一定数量符合政策规定人员就业的劳动者。
(2)取得《营业执照》或由其它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发放的登记证明,并且自注册登记之日起连续经营1年以上。
(3)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无违法违规行为。
(4)管理规范,账目健全,经营业绩良好,有较强的创业团队和发展潜力,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吸纳就业人数达到3人以上(含3人),并与招用的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6)经营项目非国家限制行业(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
(7)热心公益,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创业促就业活动等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8)社会形象良好,并在创业带动就业方面成绩突出。
3.补贴标准
(1)补贴种类。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创业带头人创办的企业为新吸纳的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2)补贴期限。5年内(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新吸纳(与之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原则上补贴人数不超过50人),自缴纳之日起相应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的,或每年新吸纳5名以上(含5人)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的企业享受补贴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申请材料
(1)经营实体《营业执照》或由其它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发放的登记证明、纳税证明。
(2)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3)最近一个年度的职工名册(经营实体盖章)和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的证明。
(4)申请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的,提供补贴年度经营实体的职工名册、申请社保补贴员工的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费用证明。
5.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向创业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出创业带头人认定申请。
(2)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负责受理创业带头人认定申请,同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将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有关资料报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复审,对审核通过的创业企业材料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批准,审批通过,将认定申请者为年度的“鞍山市创业带头人”,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5)申请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的,到创业实体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将社会保险补贴拨付发放给创业带头人所创办实体。
6.联系方式
海城市 3308602
台安县 4850008
岫岩县 8781978
铁东区 5550169
铁西区 7166410
立山区 8772035
千山区 2313262
高新区 5291270
经开区 8433306
市人就中心 2238213
三、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1.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鞍山市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鞍人社发〔2020〕58号)
(2)《关于印发<鞍山市创业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鞍人社〔2021〕12号)
2.服务对象
为符合免费培训条件的人员提供免费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
参加免费培训人员包括:贫困家庭子女;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确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城乡贫困劳动力。
3.受理条件
符合条件的培训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就业意愿,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的创业培训机构范围内,选择参加相应等级的创业培训课程。报名时需提供《就业创业证》等身份类证明材料。
4.补贴标准
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第一批辽宁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专业省级指导目录》(辽人社〔2018〕40号)文件执行:
(1)“产生你的产业”GYB培训500元/人次;
(2)“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含创业模拟实训)2000元/人次;网络创业培训,参照且不高于“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标准确定。
(3)“改善你的企业”(IYB)和“扩大你的企业”(EYB)培训费用主要由个人承担。
5.申请开班材料
(1)《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
(2)《创业培训报名登记表》或《网络创业培训报名登记表》;
(3)创业培训学员花名册;
(4)学员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5)培训课程安排表;
(6)学员筛选表。
6.申请补贴材料
(1)《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审核表》。
(2)《创业培训经费补贴花名册》。
(3)创业计划书(SYB培训)。
(4)学员考勤表(如提供培训学员人脸识别或指纹打卡记录可不提供)和抽查表。
(5)全程培训视频资料(或培训学员人脸识别或指纹打卡记录)。
(6)创业引导(GYB)或创业指导(SYB)或创业辅导(IYB)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管理部门提供的考试成绩单;参加创业辅导(IYB)培训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职业培训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资金申请审核通过后提供)等。
7.办理流程
开展免费创业培训的备案培训机构,向市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出开班申请,进行审核备案。备案培训机构在完成创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完成2个月后续服务后,向市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出培训补贴申请。
8.联系方式
市人就中心8560028 8522001
四、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
1.政策依据
《关于开展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专项补贴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鞍人社发〔2016〕)105号)。
2.服务对象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创办或管理的具有公益性质、以承担劳动者初次创业提供孵化服务为目的的创业孵化基地。
3.受理条件
(一)基地须达到以下规模:
1.基地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不足3000平方米的,入驻企业不低于12户,带动就业不低于70人。
2.基地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不足2000平方米的,入驻企业不低于6户,带动就业不低于35人。
3.农事产业种植型基地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扶持农户须达到8户以上。
4.农事产业种植型基地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上,不足5000平方米的,扶持农户须达到5户以上。
(二)基地须为入驻的创业企业免费提供至少两年的场地、设施及孵化服务。
(三)已经投入运营,基地具有完备的供电、给排水、采暖、通讯网络,以及安全消防等基础设施,配备了后勤管理及安保人员,并能满足创业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同时免费为入驻创业企业提供供水、供电、采暖、后勤管理和安保等服务。
(四)基地须具有较完善的创业服务功能,并设有专门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每年须定期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活动,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信息咨询、法律援助、产品展洽、成果转化,以及代理服务等。
(五)建立了管理服务和专家队伍。管理服务队伍和专家导师团队须有明确的职责与分工,并且每季度举办主题活动,给予在孵企业创业指导与服务。
(六)建立了配套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审批程序》《创业孵化基地入驻条件》《创业孵化企业申请认定表》《创业孵化项目评估表》《创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表》《创业孵化基地物业管理规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人员服务公约》等。企业入孵、出孵机制完备,相关台账、资料齐全。
(七)承担创业者创业、企业发展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
4.补贴标准
(一)基地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50万元/年的补贴;达到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30万元/年的补贴。
(二)农事产业种植型基地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50万元/年的补贴;达到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30万元/年的补贴。
(三)对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按省级专项补贴资金标准执行。
5.申请材料
(1)《鞍山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专项补贴资金项目申报表》一式五份。
(2)申请报告。包括基地基本建设情况、基地服务工作人员队伍情况、各项管理服务制度建设情况、入驻创业企业及吸纳就业情况、资金投入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含入驻企业产值等)、申请理由、下步工作设想及发展前景等,一式五份。
(3)相关资料。包括各项管理制度、入驻企业花名册、基地与企业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工作人员名单、基地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基地的房产证明及土地批件复印件,非政府产权的基地还须提供营业执照等。
6.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基地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与考评。对符合标准的基地,授予“鞍山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匾,并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专项补贴。
7.联系方式
市人就中心 8586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