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单位稳岗扩岗政策
一、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四、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五、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奖励政策
六、开发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七、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一、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政策依据
1.《关于转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鞍财社〔2024〕229号)
2.《转发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鞍人社〔2024〕17号)
3.《关于印发<鞍山市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鞍人社〔2024〕21号)
(二)服务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
(三)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补贴标准和期限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和单位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五)申请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
2.劳动合同以及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如需要)。
3.用人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4.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申请认定表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明细表。
(六)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请。
2.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用人单位的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请,定期向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发放吸纳就业社保补贴。
(七)业务咨询
海城市 3308651
台安县 4800006
岫岩县 7823452
铁东区 5550169
铁西区 7166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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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山区 8780080
高新区 5291270
经开区 8433306
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政策依据
1.《关于转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鞍财社〔2024〕229号)
2.《转发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鞍人社〔2024〕17号)
3.《关于印发<鞍山市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鞍人社〔2024〕21号)
(二)服务对象
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
(三)受理条件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的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补贴标准和期限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
(五)申请材料
1.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
2.劳动合同以及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如需要)。
3.企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4.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享受社保补贴申请认定表和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明细表。
(六)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吸纳就业补贴申请。
2.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用人单位的吸纳就业补贴申请,定期向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发放吸纳就业补贴。
(七)业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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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安县 4934616
岫岩县 878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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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山区 8780026
高新区 5291270
经开区 8433306
市人就中心 5536033
三、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一)政策依据
1.《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 进一步吸引青年人回鞍留鞍来鞍的通知》(鞍人社发〔2024〕6号)
2.《关于做好2024、2025年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落实的通知》(鞍人社函〔2024〕31号)
(二)服务对象
吸纳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企业
(三)受理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企业在2024和2025年度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
2.企业与吸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
(四)补贴标准及期限
按照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数量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1500元/人。
人员身份只能使用1次,不得跨年度、跨企业、跨地区、跨资金使用渠道重复享受。
(五)申请材料
1.企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2.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表。
3.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明细表。
4.劳务派遣企业以非自有员工申请补助的,需要提供与实际用人单位签定的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分配协议。
(六)办理流程
1.企业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吸纳就业补贴申请。
2.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用人单位的吸纳就业补贴申请,定期向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发放吸纳就业补贴。
(七)业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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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一)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9号)
2.《关于转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鞍财社〔2024〕229号)
3.《转发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鞍人社〔2024〕17号)
4.《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 进一步吸引青年人回鞍留鞍来鞍的通知》(鞍人社发〔2024〕6号)
(二)服务对象
1.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用人单位。
2.为2025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院校类见习单位。
(三)见习期限、补贴标准和补贴用途
1.非院校类单位开发的见习岗位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见习期满留用率50%(含50%)以下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留用率超过50%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300元,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2.院校类见习单位开发的见习岗位见习期限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50元,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和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3.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三分之一时,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四)申请材料
1.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
3.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
4.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
5.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票或有效凭证;
6.企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如需要);
7.见习人员毕业证复印件(如需要);
8.实现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如需要);
9.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支出明细(如需要)。
(五)办理流程
1.见习单位在本年度见习全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见习补贴资金申请。
2.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见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见习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拟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见习单位、见习人员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六)业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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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奖励政策
(一)政策依据
《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2.0版)〉的通知》(鞍委发〔2022〕5号)
(二)参评对象
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评选条件
1.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2.在见习过程中,严格履行相关文件细则中的各项流程,遵守各项要求和规定。
3.见习结束后及时向主管部门申报见习补贴经费,申报材料规范、准确,无冒报虚领问题。
4.见习期满后,当期完成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人数不少于20人,且留用率不低于25%;或当期完成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人数不少于10人,且留用率不低于50%。认定留用需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四)奖励标准
被评为鞍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申报材料
1.鞍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申报表。
2.参加就业见习人员的证明材料。
(六)申报流程
到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提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申请,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组织成立评估组,到见习单位进行实地评估考核。
(七)业务咨询
市人就中心 5540660 5540859
六、开发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政策依据
1.《关于转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鞍财社〔2024〕229号)
2.《转发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鞍人社〔2024〕17号)
3.《关于修订<鞍山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鞍人社〔2024〕20号)
(二)服务对象
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
(三)受理条件
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公益岗位并按照规定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
(四)补贴标准和期限
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月标准为我市同期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开发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和单位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五)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首次申请需提供);
2.开发单位银行账户;
3.工资支付凭证(月工资发放明细表或在岗人员明细表加盖公章)(如需要);
4.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申请表(窗口办理需提供)。
(六)办理流程
1.申请。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申请表》《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岗位补贴扣减人员及金额明细表》。
2.受理审核。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工作人员应予以受理,并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按规定进行初审和复审。
3.发放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4.公示。各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年度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信息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业务咨询
海城市 3308578
台安县 4800006
岫岩县 7823452
铁东区 5550139
铁西区 7166417
立山区 8772059
千山区 8780080
高新区 529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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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一)政策依据
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4〕1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5号
(二)服务对象
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
(三)政策内容
我市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其中单位缴纳部分为0.5%,个人缴纳部分为0.5%。
(四)办理流程
该政策为免申即享,无需企业提出申请。
(五)业务咨询
海城市 330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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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县 7834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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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西区 7166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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