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扩岗支持政策
    时间:2023-08-08 15:50来源:鞍山人社局作者:点击:

    一、单位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二、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三、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奖励政策

    四、开发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新型学徒制培训政策

    六、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一、单位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1.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

    (2)《关于印发<鞍山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等4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鞍人社发〔2022〕7号)

    2.服务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

    3.受理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年度的或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所注目期起5年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4.补贴标准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月标准为我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4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5.申请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

    (2)同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6.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到单位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吸纳就业补贴申请。

    (2)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用人单位的吸纳就业补贴申请,定期向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发放吸纳就业补贴。

    7.联系方式

    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海城市 3308651

    台安县 4934616

    岫岩县 8781978

    铁东区 5550169

    铁西区 7166415

    立山区 8772037

    千山区 2311811

    高新区 5291270

    经开区 8433306

    市人就中心 5539184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海城市 3308651

    台安县 4800006

    岫岩县 7823542

    铁东区 5550169

    铁西区 7166415

    立山区 8772037

    千山区 2322600

    高新区 5291270

    经开区 8433306

    市人就中心 2201296

     

    二、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1.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

    (2)《关于印发<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9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办〔2019〕40号)

    (4)《关于做好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269号)

    2.补贴对象

    (1)为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用人单位。

    (2)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学年见习生)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院校类见习单位。

    3.补贴标准

    (1)青年就业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毎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300-500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财政全额补贴。

    (2)学年见习生的就业见习期限为3个月,就业见习补贴包括基本生活费和指导管理费。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000元/人月,指导管理费标准为150元/人月。学年见习生参加见习不计算留用率,基本生活费和指导管理费由财政全额补贴。

    (3)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1/3时见习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的,在计算补贴时该人员见习期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计算,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可预拨最多50%的见习补贴。符合条件人员见习期满被留用的,可向用人单位预拨最多50%的社保补贴。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

    4.申请材料

    青年就业见习提供以下材料:

    (1)《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

    (3)《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

    (4)《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5)《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

    (6)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

    (7)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票或有效凭证。

    学年见习生就业见习提供以下材料:

    (1)《辽宁省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辽宁省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确认表》。

    (3)学年见习生《学生证》复印件。

    (4)《辽宁省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5.办理流程

    (1)见习单位在本年度见习全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见习补贴资金申请。

    (2)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见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见习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审核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6.联系方式

    海城市 3300060

    台安县 4934616

    岫岩县 7824593

    铁东区 5550169

    铁西区 7166499

    立山区 6828016

    千山区 2311811

    高新区 5291270

    经开区 8433306

    市人就中心 5540660   5540859

     

    三、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奖励政策

    1.政策依据

    《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2.0版)〉的通知》(鞍委发〔2022〕5号)

    2.参评对象

    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评选条件

    (1)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2)在见习过程中,严格履行相关文件细则中的各项流程,遵守各项要求和规定。

    (3)见习结束后及时向主管部门申报见习补贴经费,申报材料规范、准确,无冒报虚领问题。

    (4)见习期满后,当期完成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人数不少于20人,且留用率不低于25%;或当期完成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人数不少于10人,且留用率不低于50%。认定留用需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4.奖励标准

    被评为鞍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5.申报材料

    (1)鞍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申报表。

    (2)参加就业见习人员的证明材料。

    6.申报流程

    到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提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申请,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组织成立评估组,到见习单位进行实地评估考核。

    7.联系方式

    市人就中心 5540660   5540859

     

    四、开发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

    (2)《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

    (3)《关于印发<鞍山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等4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鞍人社发〔2022〕7号)

    2.服务对象

    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

    3.受理条件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就业愿望并有劳动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

    4.补贴标准

    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月标准为我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开发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5.申请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

    (2)同安置人员签订《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劳务协议书》。

    (3)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考勤表。

    (4)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6.办理流程

    (1)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到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

    (2)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的申请,定期向符合条件的开发单位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

    7.联系方式

    海城市 3308578

    台安县 4800006

    岫岩县 7823542

    铁东区 5550139

    铁西区 7166417

    立山区 8772059

    千山区 2322600

    高新区 5291270

    经开区 8433306

    市人就中心 2201296

     

    五、新型学徒制培训政策

    1.政策依据

    (1)《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19〕10号)

    (2)《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2.0版)〉的通知》(鞍委发〔2022〕5号)

    2.服务对象

    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

    3.受理条件

    (1)企业委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一体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

    (2)学徒是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

    (3)学徒培训期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补贴标准

    学徒期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

    5.申请材料

    预付资金申领提供材料: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

    (2)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

    (3)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

    (4)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材料。

    (6)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请表。

    (7)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学徒花名册。

    (8)企业与新型学徒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9)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人员身份证。

    其余补贴资金申领提供材料: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领明细。

    (2)完成培训任务学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3)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培训费用明细(如企业出资由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的,应出具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非税收入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

    (4)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

    6.办理流程

    (1)预付资金申领。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确认无误后报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汇总,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将汇总后的全市补贴申请材料报市财政部门核定。

    (2)其余补贴资金申领。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确认无误后报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汇总,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将汇总后的全市补贴申请材料报市财政部门核定。

    7.联系方式

    海城市 3308681

    岫岩县 7800977

    铁东区 5550525

    铁西区 7166410

    立山区 8772035

    千山区 2322669

    高新区 5291270

    经开区 8433306

    市人就中心 8568338

     

    六、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政策

    1.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技能辽宁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7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2〕137号)

    (3)《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2〕143号)

    (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进一步促发展惠民生助振兴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8号)

    2.服务对象

    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专业转换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的培训机构。

    参加免费专业转换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的毕业生范围:面向毕业离校3年内未就业(不含曾就业)及2024届至2026届毕业学年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开展3至6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原则上每人每年只可参加1次。

    3.受理条件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培训机构报名,选定培训专业。在规定的时间到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考核评价成绩合格。

    4.补贴标准

    (一)培训补贴。按参训学员身份、培训专业类别分级分档给予每人每月500元至2000元培训补贴。补贴直补培训机构。

    (二)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鉴定并取得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鉴定补贴标准按鉴定收费标准执行。

    5.申请材料

    (1)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培训学员登记表

    (2)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培训开班备案表

    (3)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培训学员开班花名册

    (4)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培训周课程表

    (5)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培训学生出席情况签名汇总表

    (6)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培训中途退出学生信息汇总表

    (7)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培训补贴核算表

    6.办理流程

    (1)培训机构每次开班前,要向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开班备案。最后一次开班时间为12月末。培训机构按培训方案进行专业转换培训。

    (2)培训机构在各班课程结束前10个工作日,向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申请结课验收。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对通过结课验收的学员,进行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对合格者颁发相应证书。

    (3)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根据专业转换培训实施以及职业技能考核评价情况,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对培训机构补贴金额进行核算。

    (4)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列支。培训结束并验收合格后,核算补贴金额,经公示无异议,拨付补贴资金。公示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名称、补贴学员名单(含隐藏或遮挡部分数字的身份证号码)、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7.联系方式

    市人就中心 8568338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1.政策依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4〕1号)

    2.服务对象

    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

    3.政策内容

    我市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政策实施期限截2025年12月31日,其中单位缴纳部分为0.5%,个人缴纳部分为0.5%。

    4.办理流程

    该政策为免申即享,无需企业提出申请

    5.联系方式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海城市 3308609

    台安县 4870200

    岫岩县 7834193

    铁东区 5550150

    铁西区 7166337

    立山区 8772050

    千山区 2300025

    经开区 8486851

    市人就中心 2213501  856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