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鞍人社〔2022〕31号

发布机构:鞍山人社局

发文日期:2022-11-30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关于改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制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的通知》(辽人社〔2015〕268)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工作,市人社局从监管方式、监管内容、处罚办法、惩戒措施、失信管理等方面规范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一、监管方式

(一)实行年度报告公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年度报告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以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视情况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相应处理。

(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随机选取服务机构,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实施抽查检查。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2)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

(3)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或者不良诚信风险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采取提醒、规劝、约谈等方式,督促其及时整改纠正问题。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服务机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专项行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或者针对辖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重点领域、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集中力量定期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执法行动,必要时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执法,重点核查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媒体报道的线索和日常巡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查处人力资源市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受理投诉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公示监督举报电话,受理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对服务机构的举报投诉。

(五)日常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许可条件和经营情况的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二、监管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内容如下:

(一)承诺事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条件: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工作场所、办公设施,有3名及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等。

(二)明示事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服务场所是否明示下列事项: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服务台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四)招聘信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招聘信息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五)年报数据。是否及时上报年报数据,数据的真实性核查;注册地与经营地是否一致等内容。

(六)专职从业人员。专职从业人员是否满足3人,从业人员资质是否合格。

(七)许可证信息。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是否已过期;实际经营情况与行政许可和登记备案信息是否一致;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是否一致等。

(八)业务开展情况。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备案凭证所包含的12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处罚办法

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机构可实施以下处罚。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四)未按照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四、失信惩戒

(一)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按照《关于改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制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的通知》(辽人社〔2015〕268)有关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者有下列9种情形之一,且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列入“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黑名单”:

1.因经营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为求职者提供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3.提供虚假供求信息、作出虚假承诺或者采用威胁、引诱等方式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4.超越许可证或备案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

5.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6.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和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7.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求职者收取押金;

8.其他违背诚信经营义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

9.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两年内未按要求整改的。

(二)“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黑名单”信息管理。对纳入“黑名单”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者,由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定期通过新闻媒体、政务网站等多种方式对外公布, 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依法录入“信用中国(辽宁鞍山)”。公布事项包括违法经营者名称、负责人或者经营者姓名、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等信息。纳入“黑名单”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一年内完成整改,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可申请撤销失信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核验基础上,对符合撤销条件的机构在相关平台撤销其失信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工作。

(二)依法监管。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学习《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关于改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制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管。

(三)严肃纪律。在实施监督检查中不得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相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