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辽宁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宣传指南
各参保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援企稳岗和加强民生保障的工作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做好全省2021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助力参保单位“稳岗位、保用工”,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号)和《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函〔2022〕89号)的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稳岗返还执行期限
2021年度稳岗返还的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不受理申报业务)。
二、返还对象
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三、享受条件
2021年1月至12月期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2021年度失业保险费;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不属于严重失信单位及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的,可在2022年12月31日前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四、裁员率计算方法
1.参保单位裁员率=(2020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1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0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2.2021年新成立的单位裁员率=(2021年首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1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1年首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3.死亡、退休、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主动辞职、违反法律纪律辞退、调离原单位等人员可不纳入裁员率计算范围。
五、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执行。
企业划型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金融企业划型依据《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用人单位2021年度存在失业保险欠费的,可在补缴后申领,其中,补缴的2021年度失业保险费纳入当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金额计算基数,补缴的其他年度历史欠费、滞纳金等不予纳入。
六、返还方式
2021年度的稳岗返还工作采取“免申即享”和参保单位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推进“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无需参保单位主动申报,经办机构在数据筛查和横向比对的基础上,直接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资金返还。
从即日起,请各参保单位留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的稳岗返还公示名单。在名单内的单位可直接享受稳岗返还政策;未在名单内的单位可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七、稳岗返还申报工作流程
1.申请。参保单位填写《辽宁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见附件1 ,并加盖单位公章),参保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到其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资金,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2)不计算裁员的情况证明材料(见附件2 )。
(3)在失信惩戒等“负面清单”内的单位,需提供有效的修复信息相关证明材料。
2.初审与复核。各经办机构对初审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与复核。
3.公示。以市为单位,在市人社部门官方网站将当期享受稳岗返还资金的参保单位名单和返还金额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并受理组织和个人的监督举报。
4.资金拨付。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公示拟发放的稳岗返还资金进行汇总,生成拨付计划,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流程申请资金,待公示结束后无异议且资金拨付到位后,返还资金转账至参保单位所属银行账户。
八、关于其他情况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申报稳岗返还时,除正常申报要件外,还需提供:
1.代理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及其代缴的虚拟机构的人数和其2021年度缴费额。经办机构在审核时将这部分缴费额从稳岗返还计算基数中扣除。
2.与协议服务的单位关于资金分配和使用的证明材料(如协议书、合同、情况说明等资料,“情况说明”见附件3、附件4 )。
(二)2021年新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至申报日累计足额缴费满12个月,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返还金额以单位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为基数计算。
(三)由于银行账号有误等原因造成稳岗返还资金拨付不成功的,参保单位可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申报相关信息,由经办机构进行返还资金二次发放。
(四)在稳岗返还工作过程中,因单位划型或缴费信息有误等对实际返还金额有疑义的参保单位,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核实无误的,可重新核定返还金额,并对应返还资金补发差额。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