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按照“七统一”标准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
    时间:2021-12-15 14:25来源:作者:点击:

    12月10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医保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部门,介绍我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情况。我省将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在失业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基金预算管理、经办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激励约束机制、责任分担机制七个方面实现全省“七统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吴松介绍,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是省委、省政府今年确定的重点工作,是社保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今年4月份,我省正式启动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经过8个多月的努力,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已全部就位。在制度建设上,印发了《辽宁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办法》,并围绕制定了统一政策、业务经办、基金统收统支、考核奖惩、省市责任分担、信息系统上线使用等6个配套文件,结合今年5月份我厅联合财政、税务部门印发的《辽宁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形成“1+6+1”的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体系。在经办服务上,制定了全省统一的经办规程,推进失业保险服务全过程信息化,建成并上线运行了省级集中的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基金财务系统。在基金管理上,建立了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财务体系,实行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在试点推进上,12月1日我省已在锦州市和省本级启动试点,目前,各项业务办理顺利开展。以上,为我省2022年1月1日全面启动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奠定了坚实基础。 

    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失业保险工作,我省失业保险制度不断发展完善,政策体系逐步健全、保障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持续提高,对促进就业、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省失业保险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紧密贴合省情,出台了一系列减负稳岗扩就业、兜底线保民生政策,降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实施失业保险费减免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大力推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免申即享”,取消参保单位和个人享受失业保险惠企利民政策的额外附加限制条件,大力推广网上办理,充分发挥了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三位一体功能作用。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契合社会保障大数法则,通过提升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制度的互助性、共济性,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保障能力,促进政策效用充分发挥,确保基金稳定运行,防范区域风险,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更优质的服务。 

    我省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后,将在以下五个方面发生重大变化: 

    一是执行同等失业保险政策。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及对象、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统一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项目、统一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办法、统一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统一转移接续办法。 

    二是经办服务进一步提质增效。全省在经办流程和服务上实现“统一化”和“标准化”,全省任何地方都能享受到同等质量的服务。依托全省统一的业务经办系统,实现省内业务“异地办”“就近办”“掌上办”,实现了业保险与养老保险公共业务的协同办理和与税务部门的数据联通,有效减轻参保单位办事负担。 

    三是基金管理更加规范有序。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集中管理使用,有效均衡地区间保障能力差异,确保各项待遇和补贴按时足额发放,降低基金管理使用成本,加强基金监管,防范基金运行和廉政风险。 

    四是省市分担责任明晰。建立省市责任分担机制,明确省市基金缺口分担原则和办法,压实各地责任,确保全省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五是考核激励机制健全。建立失业保险省级统筹运行考核制度,以考核促落实,以考核促发展,推动失业保险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处长钱妡表示,实施省级统筹后,除了在运行管理水平、风险共济能力、基金使用效率和安全性上将有大幅提升外,其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参保职工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更优质的服务,主要体现在参保单位和个人在政策享受上更公平、经办服务上更便捷、资金发放上更安全。在待遇申领条件、待遇兑现期限、待遇停发条件、参保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服务、参保单位业务办理、惠企政策享受等方面都有重大利好,将在日后的工作中一一落实。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国库处副处长赵耀表示,省级统筹实施后,国库部门将进一步提高服务的安全性、便捷性、多样性和智能性,实现资金的高效、安全入库,快速、准确到账,提高失业保险费的使用效率,加强资金运转管理的安全性,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省医保局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刘中华表示,会同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制定了失业人员领金期间医保关系接续等政策。失业人员在待遇领取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个人不缴费,医保待遇不设等待期。下一步,全省各级医保部门将积极配合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做好失业领金人员医保接续等工作,确保失业领金人员及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切实减轻失业领金人员就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