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标准调整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
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为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为1710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为1580元。
二、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
1.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5%,疫情期间临时上调至90%。
2.失业保险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疫情期间临时上调至95%。
三、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
1.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为1453.5元/月,疫情期间临时上调至1539元/月;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为1343元/月,疫情期间临时上调至1422元/月。
2.失业保险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为1539元/月,疫情期间临时上调至1624.5元/月;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为1343元/月,疫情期间临时上调至1422元/月。
四、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
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为我市失业保险金对应档次标准。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为1453.5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为1343元。
2.失业保险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为1539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为1422元。
五、失业补助金计发比例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或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计发比例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缴费满1年不足1年非疫情期间对应档次)的50%。
2.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补助金计发比例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缴费满1年不足1年非疫情期间对应档次)的80%。
3.失业保险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补助金计发比例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缴费满10年及以上非疫情期间对应档次)的80%。
六、调整后失业补助金标准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或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年的,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为726.75元/月;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为671.5元/月。
2.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为1162.8元/月;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为1074.4元/月。
3.失业保险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为1231.2元/月;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为1137.6元/月。
七、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的截止时间
2021年失业补助金申领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失业补助金发放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
八、标准调整执行时间
本次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标准调整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