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1-11-03 13:00来源:作者:点击: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各开发区相关工作部门:

    根据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鞍人社发〔2021〕5号)精神,自2021年11月1日起,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我市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标准同步调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基数

    2021年11月1日起,我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四城区和开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10元调整至1710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海台岫”)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80元调整至1580元。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标准同步调整。

    二、调整失业保险金标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的失业保险费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5%,四城区和开发区每人每月1453.5元,海台岫每人每月1343元;疫情期间临时上调至90%,四城区和开发区每人每月1539元,海台岫每人每月1422元。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的失业保险费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四城区和开发区每人每月1539元,海台岫每人每月1422元;疫情期间临时上调至95%,四城区和开发区每人每月1624.5元,海台岫每人每月1501元。

    三、调整失业补助金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或失业保险费未缴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缴费满1年不足10年对应档次)的50%,四城区和开发区每人每月726.75元,海台岫每人每月671.5元。

    失业保险费缴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缴费满1年不足10年对应档次)的80%,四城区和开发区每人每月1162.8元,海台岫每人每月1074.4元。

    失业保险费缴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缴费满10年及以上对应档次)的80%,四城区和开发区每人每月1231.2元,海台岫每人每月1137.6元。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