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3号),并综合考虑全市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现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由1610元调整为1710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由16.3元调整为17.2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15元调整为15.9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