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规矩!事关鞍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时间:2021-06-08 14:23来源:作者:点击:

    为堵塞补缴业务漏洞,杜绝违规现象发生,我市出台《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有关问题的意见》,给鞍山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工作立规矩。鞍山市各县(市)、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业务,包括一次性累计补缴36个月或以上人员、企业新补录人员信息并补缴人员、补缴时间早于系统参保时间人员等情况,需经鞍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工作领导小组联审确认后方可办理。

    在办理过程中,企业向对应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对企业提供材料进行初审后,按月填写《企业职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人员明细表》(一式两份),经办人、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企业提供的补缴养老保险所需材料的复印件一份(必要时调阅人员档案和材料原件),于每月报送至市社保中心稽核内控部。参保单位根据具体补费情况应提供职工档案(含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退休审批表等)、工资单、《就业失业登记证》《养老保险手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临时工调配单》;职工档案丢失的提供《劳动关系认定书》;所属单位已更名的,须提供相关变更手续或证明材料;信访件、劳动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的养老保险补费情况,须留存相应信访答复/裁决书/判决书的复印件。 

    稽核内控部收到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报送的材料,当月提交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联审工作,并将联审结果对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反馈。鞍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工作领导小组出具《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联审情况明细表》,对联审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市社保中心会给出未通过原因或完善补缴材料意见,待补缴材料完善后重新进行联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