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的解答
    时间:2020-12-11 11:02来源:作者:点击:

    针对大家较为关注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近日,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给予了解答。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职工一旦发生工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用人单位依法设立或者登记注册的有效证明;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含人事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很多人对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比较关注。护理费分两种,一种是职工工伤治疗停工留薪期间,职工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护理,这个护理费用,是发给护理人员的,而不是发给工伤职工的,《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护理。未安排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可以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或者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参照当地雇用护工的日平均劳动报酬商定。第二种护理费,是职工达到伤残等级,经过鉴定之后,符合护理等级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