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4号精神和《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辽人社规[2020]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主要内容及相关说明:
(一)关于奖励的权限
《奖励办法》第七条规定,嘉奖的批准权限在市级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或者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记功的批准权限在省级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或者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一是嘉奖。市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报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出。
二是记功。市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奖励权限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经县(市、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初审,由县(市、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三是记大功。市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经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初审,由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后,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二)关于奖励的比例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嘉奖、记功比例,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
一是县(市、区)级以下工作人员较少的事业单位,奖励比例(名额)确定有困难的,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集中调控、统筹使用。
二是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扶贫、一线工作人员倾斜。
(三)关于奖励的实施
一是明确奖金标准。《奖励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我市事业单位工作奖金标准为:嘉奖1500元、记功3000元、记大功6000元。
二是明确奖金所需经费来源。《奖励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四)关于奖励的证书、奖章和奖牌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获得嘉奖、记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由奖励决定单位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奖励相关审批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五)关于奖励的备案
根据《奖励规定》第九条规定精神,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出的奖励,应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奖励备案表(统计范围仅限纳入编制内管理的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和奖励决定文件,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