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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20年度鞍山市各级机关(含法检系统)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体检的公告
    时间:2020-10-27 13:57来源:作者:点击:


    2020年度鞍山市各级机关(含法检系统)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已经结束。现将体检人选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人选的确定

    按照《2020年度辽宁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规定,根据总成绩,按照各职位招考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总成绩并列者,分别依次按照面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高者确定体检人选。

    考生成绩的权重计分公式为: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面试后出现的职位空缺,不再递补。

    经对参加2020年度鞍山市各级机关(含法检系统)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面试考生的笔试、面试成绩进行合成,确定本次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人选(详见附件1)。

    二、体检相关事宜

    (一)体检时间及集合地点

    本次体检定于2020年10月30日(星期五)早上6:00,在鞍山市委东侧盛京银行门口集合。

    (二)体检项目、标准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体检要求

    1. 考生要在体检前,按照招录机关要求提供个人详细信息:姓名、性别、有无发热及咳嗽等呼吸道症状、本人行程等,体检当天需将填写好的“新冠期间流行病学调查表”(详见附件2)交给工作人员。如考生既往有手术或疾病史,需携带相关病历复印件(需加盖原医疗医院公章),并于体检当日交给工作人员,体检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将取消其录用资格。

    2. 考生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准时到达集合地点持“健康通行码”绿码参加体检。考生因自身特殊情况,需延后体检的,应向鞍山市委组织部提出书面申请,如无正当理由,需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

    3. 考生体检当天到达集合地点测量体温时,如发现有发热、咽痛、咳嗽等症状;或有近期(尤其是14 天内)到过中、高风险地区及周边地区(境外旅居史)及有与疑似及确诊人员接触史的暂停体检,进行流行病学史调查,判断其罹患传染病可能性,并进行登记,进行疑似病例的排查,如不能排除疑似病例的,由专人陪同至鞍山市指定发热门诊的医院就诊。体检时间另行规定。

    4. 考生参加体检时要全程佩戴医用口罩(考生自备),非体检需要,中途不得摘掉口罩。体检期间考生之间的距离要间隔1米以上。进入体检医院后,要服从医院管理,体检期间疫情防控做法及要求,按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5. 考生要备好身份证、笔试准考证、498元现金(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要备好512元现金),体检表上贴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照片不得写名字)。体检表第二页由考生本人填写(自备黑色签字笔或钢笔),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前一天请清淡饮食。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彩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至12小时,体检当日晨禁食禁水。体检前沐浴,穿好内裤,保持外阴部清洁。体检当天着装应便于穿脱,避免着有金属钢圈、扣子的内衣,避免着有亮片等装饰物的衣物及佩戴首饰。

    6. 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月经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7. 考生要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录用。体检医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

    8. 体检费用考生自理。

    9.考生在体检期间,要服从指挥,遵章守纪。不得透露本人姓名和身份。须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并交由工作人员统一保管。家长、亲属等其他人员不得随同体检人员进入体检医院。

    10. 如对体检结果有疑义,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11. 请体检考生按照医院要求配合做好体检中的疫情防控工作。

    三、相关提示

    1. 根据有关地区疫情形势变化,本次体检时间及要求将随之作出相应调整。届时,将公开发布公告,请体检考生注意登录网站了解相关信息。

    2. 列入体检人选的考生在体检前减少聚集、流动,加强个人防护,并务必确保报考时所留通讯工具畅通,因未按招考单位要求如实提供停留地、绿码、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体状况信息,以及因通讯工具不畅,所导致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

    体检结束后,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人选,考察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辽宁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辽委办发〔2020〕31号)和《辽宁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实施细则(试行)》(辽人社发〔2013〕28号)等规定,由招录单位负责组织。

     

    附件1:2020年度鞍山市各级机关(含法检系统)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附件2:新冠期间流行病学调查表

     

    联系电话:0412-5512755。

     

    中共鞍山市委组织部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