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集中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9-14 13:58来源:作者:点击: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省人社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集中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办〔2020〕24号)要求,为激励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脱贫攻坚中干事创业、担当作为,为决胜决战脱贫攻坚作出更大贡献,根据《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社规〔2020〕1号)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在全市事业单位集中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全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重点向基层一线倾斜。

    二、奖励条件和种类

    对在助力全市脱贫攻坚中积极参与、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嘉奖;

    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记功;

    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记大功。

    三、奖励名额

    (一)充分发挥各地、各部门(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嘉奖人员和集体名额由各地、各部门(单位)按照奖励相关规定和权限自行确定。

    (二)各县(市)区推荐记功人员和集体各2个,市直各部门(单位)推荐记功人员和集体各1个。具体奖励名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推荐记功人员和集体的数量和质量另行确定。

    四、奖励实施

    (一)颁发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由奖励决定单位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功、记大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

    (二)奖金标准和来源。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和来源按照《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社规〔2020〕1号)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此次专项奖励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大,要高度重视,认真筹划,统一部署,集中开展,扎实细致做好评选工作。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尽快部署启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在9月25日前完成专项奖励工作,并将记功人员和集体推荐材料、专项奖励工作情况报告(附嘉奖、推荐记功人员和集体名单)一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逾期视弃权处理。

    (二)坚持优中选优。专项奖励工作要坚持把推进脱贫攻坚的工作实绩作为衡量标准,体现广泛性、注重代表性,做到宁缺毋滥。坚持向一线的基层岗位倾斜,向脱贫攻坚任务重、难度大的贫困地区倾斜,向脱贫成效明显的地区倾斜。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从严把握。

    (三)严格程序权限、做到公开透明。要在坚持评选标准的基础上,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做好公示,注意多方面的听取意见,确保推荐人员和集体经得起检验,确保专项奖励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统筹好各类表彰奖励。2020年是脱贫攻坚工作的决胜之年,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处理好各类表彰奖励的关系,对因同一事迹已经表彰奖励过的集体和个人,原则上不再重复奖励,已经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荣誉称号的不再重复奖励。本次脱贫攻坚专项奖励不影响定期奖励工作的开展。

    (五)做好典型事迹宣传,形成示范效应。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并可在国家扶贫日前后集中宣传一批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联系人:邹鹏程

    联系电话:(0412)5563300

     

    鞍人社(2020)52号

    《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