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解答
    时间:2020-06-16 11:17来源:作者:点击:

    一、哪些企业可以申报困难企业稳岗返?

    1.2020年一季度内因政府疫情防控要求停工停业45天(2020年1月25日之后)以上的旅游、住宿、餐饮、会展、零售、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行业企业(商务部门、文旅广电部门、教育部门、交通部门提供的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清单)。

    2.2019年以来,连续2个自然季度进出口额较上一年度同比下降20%以上的对外贸易企业。

    3.2019年以来,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出现亏损的其他企业。

    4.2019年以来,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利润总额同比下降30%以上的其他企业。

    5.2019年度利润总额比上一年度同比下降30%以上的其他企业。

    6.市政府认定的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其他企业。

    满足上述2-5款的困难企业,需要有未完成合同或有新订单、新项目、产品或服务购买意向协议,或者在经营困难发生之后连续两个月及以上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环比回升。

    二、申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应具备哪些条件?

    1.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且自2019年1月以来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2.企业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3.78%。疫情防控期间申报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可低于5.5%,对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人数放宽至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

    3.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4.企业已与工会组织协商或以其他形式制定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

    三、哪些企业不可以申报困难企业稳岗返?

    1.不符合国家、省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企业,即在发展改革、工信部门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的不符合国家、省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企业负面清单中。

    2.不符合国家、省及我市环保政策的企业,即在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不符合国家、省及我市环保政策的企业负面清单中。

    3.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经营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

    4.失信企业,即企业信用情况报告中存在信用瑕疵。

    四、在什么时间、到什么地点申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申报时间截止到2020年9月30日。申报地点为企业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部门。

    五、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返还标准是什么?

    按6个月的人均失业保险金(6500元/人)和2019年末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单户返还金额最高为200万元。

    已申报2019年度企业稳岗返还的企业,符合2020年度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申报条件,实际发放资金中须扣除已领取2019年度企业稳岗返还金额。

    六、申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应提供哪些材料?

    1.2020年度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承诺书1份(加盖公章)

    2.2020年度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申报表1份(加盖公章)

    3.企业信用情况报告1份(加盖公章)

    4.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5.以中小微企业条件申报的需要提供中小微企业证明1份(加盖公章)

    6.企业资产负债率的证明1份(加盖公章)

    7.经营困难情况证明1份(加盖公章)。具体为:2019年以来,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出现亏损的证明(第三方证明);或者2019年以来,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利润总额同比下降30%以上的证明(第三方证明);或者2019年度利润总额比上一年度同比下降30%以上的证明。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对外贸易企业不需要提供。

    8.恢复有望证明1份(加盖公章)。具体为:未完成的合同,或新订单、新项目、产品或服务购买意向协议的复印件;或者在经营困难发生之后连续两个月及以上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环比回升情况证明(第三方证明,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不需要提供)。

    七、哪些申报材料需要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

    1.2019年以来,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出现亏损的证明材料。

    2.2019年以来,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利润总额同比下降30%以上的证明材料。

    3.2019年以来,连续两个月及以上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环比回升的证明材料。

    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是指鞍山市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企业裁员率是怎样规定的?

    企业裁员率=(2018年年底职工数-2019年年底职工数)÷2018年年底职工数×100%。

    2019年度企业职工退休、死亡、调出、上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一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职工换岗的,不计入裁员率,企业应对以上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1份(加盖公章)。

    企业裁员率低于3.78%,其中疫情防控期间申报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可低于5.5%。

    疫情期间申报的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若裁员率高于5.5%,裁员人数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

    九、企业规模是如何划分的?

    非金融业企业的企业规模认定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金融业企业的企业规模认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执行。

    十、哪些企业需要提供中小微企业证明?

    疫情防控期间申报的中小微企业,若企业裁员率高于3.78%(含)低于5.5%(不含)的,以及职工人数小于30人(含)的,需要企业提供中小微企业证明。


    政策咨询电话:5566820(市人社局失业保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