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0】23号要求,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2020年7月起,申报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须统一缴费基数核定,即单位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单位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医疗(生育)保险费继续按照单位在职职工上月应发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且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单位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
市社保中心申报核定部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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