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已截止,未收到反馈意见)
    时间:2020-04-16 10:00来源:鞍山人社局作者:点击:

     

    为认真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 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做好当前形势下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全市就业大局总体稳定,提出如下举措。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征集时间:2020年4月16日—5月8日

    意见反馈邮箱:rsjzhfgc2011@163.com(标题注明“稳就业”)

    联系人:刘娜新

     

    一、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住宿、餐饮、会展、零售、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行业企业,对由于保障供应而造成损失的企业给予倾斜支持,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全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上述企业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及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均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的其他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申请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文旅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降低运营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保障性金融政策服务力度,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按规定扩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覆盖范围,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支持,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按规定执行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和实施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政策,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可顺延。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1年8月31日。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享受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需以企业参保)。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

    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对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土地。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对符合用地集约条件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盘活利用存量闲置土地,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多措并举减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房租、电价等负担。〔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落实集体协商“稳就业促发展构和谐”行动计划,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推进行业集体协商,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

    二、增强经济活力拉动就业

    (四)开拓市场扩容就业空间。完善省际间信息沟通、收益分享等机制,扩大与江苏等合作地区对接,了解有转移意愿企业清单。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企业对接电商平台和行业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拓展销售渠道。加快推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支持家政企业进行从业人员岗前技能培训,鼓励持证上岗,提升人员素质。实施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推进家政从业人员“人证合一”认证。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向重点人群提供服务。鼓励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消费,有力有序推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提升产业和投资带动就业能力。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调整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由25%调整为20%,公路、铁路、城建、生态环保等领域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可在20%基础上视条件下调不超过5%。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和项目。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支持城市停车场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新一轮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完善企业技改服务体系,加速向智能、绿色、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支持外贸稳定发展。落实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举措,提升外贸服务质量。建立全市100户重点出口企业外贸问题台账,实施“一企一策”。多方征集项目,充分利用中央外贸发展资金、省开放资金。组织企业参加斯里兰卡中国商品展、日本大阪辽宁商品展、西博会以及辽宁跨国采购洽谈会等展会,推动更多出口企业借助展会平台拓展国际市场。积极打造外贸平台,依托外贸集团、保税仓等推动冶金、装备、化工等鞍山产品出口国际市场,不断拓展对外贸易新空间。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提速20%。支持开展海关税款保证保险试点,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作用,引导企业增强议价能力,鼓励提供公益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培育壮大新动能。持续推进重大工业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推进机制,重点抓好列入全省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库的项目建设。加快5G商用发展步伐,深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加强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领域基础设施投资和产业布局。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扶持政策,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和到海外投资。加快落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整合企业开办所需的印章刻制、购买税控盘、申领税务发票等各环节,将企业开办全流程办理时间压缩到1个工作日以内,全市实现“一照多址”。按规定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推进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系统库建设。〔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加大环评、审批等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对31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和优化准入服务,进一步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压缩审批时间。发挥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作用,推进扶持政策落实落地。开展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建成130个“就近办”登记业务代办中心。推进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拓展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提高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实现高频事项“最多跑一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

    (九)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每新招用1人按规定给予不超过1000元标准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为上述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推荐成功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企业新招用人数按规定给予2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每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申请日期原则上为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在企业社会保险费补办补缴后进行。

    对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企业为其缴纳3个月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一次性补贴和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将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政策范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残疾人等群体专项培训计划。面向行业企业广泛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新技术技能培训、补贴性培训、中小微企业职工培训。

    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积极承担相应培训任务。探索“互联网+培训”模式,推动职业院校开放资源,鼓励各类企业、院校、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推进落实职业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推进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纳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

    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鼓励创建省级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新建10个市级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鼓励设备设施、教学师资、课程教材等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加大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培训包推行力度,及时编制发布急需紧缺职业目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市残联,市职教城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十一)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加大全省“双创”示范基地、“双创”支撑平台项目和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力度,大力支持孵化载体市场化运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按需提供精准服务。加大优秀孵化基地建设支持力度,积极培育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孵化平台给予支持,补贴方式由定额补助调整为按其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对疫情期间为入驻企业减免租金的各类创业孵化载体按上年度被减免企业租金标准给予2个月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支持新就业形态和多渠道灵活就业。大力发展“小店经济”“小摊经济”“夜经济”,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加大与快手、抖音、淘宝、京东等平台洽谈力度,推动岫玉、服装、箱包等直播基地建设。鼓励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针对行业计件工资单价、劳动定额标准等内容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商机制。

    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重点就业群体,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人民银行鞍山分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三)开展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以加入省级集中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为契机,着力推进公共就业线上服务,及时发布就业服务“不见面办理”清单。健全岗位信息公共发布平台,加快实现公共机构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和向上归集。充分发挥第三方社会招聘网站作用,增加网络招聘活动,推广远程面试,开辟校园招聘专区,推进校企线上对接,严格审核岗位信息,免费提供优质服务。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完善疫情期间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制度,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鼓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提供上述服务,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疫情解除后,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密集推出行业化、特色化现场招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全力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四)突出抓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支持在鞍高校改善办学条件,扩大普通高校专升本规模,增加硕士授权点,扩大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完善参军入伍优待安置政策,持续提升高校毕业生入伍数量,提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公开招聘录用安置比例。争取中央企业、省属国有企业扩大在鞍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支持辽宁科技大学、鞍山师范学院拓展就业创业市场,持续开展“高校自办、市校联办”线上线下系列招聘活动,为毕业生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招聘、指导和服务。持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加大政府购买面向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事项工作力度,鼓励承接主体优先吸纳公益性岗位安置期满退出的高校毕业生,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民生急需的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以及县域基层和重大工程、重大项目、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适当延迟2020届高校毕业生录用接收。继续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

    给予在鞍高校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将2020届、2021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见习补贴和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范围。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1/3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全部期限见习补贴,实施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

    (十五)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吸引返乡留乡农民工在农资供应、统防统治、代耕代种、农机维修等农业前端行业就业。积极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吸引农民工在农产品储藏保鲜、分等分级、清洗包装等后端行业就业。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吸引返乡留乡农民工灵活就业。鼓励各地区采取以工代赈方式,优先安排返乡务工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与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工程。引导农民工在本市建筑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就地就近就业。

    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留乡创业,保障县以下返乡创业用地指标,支持建设农民工返乡留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用好用足农业县(市)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农民就近就地创业。利用现有的农村客运站,通过“运邮合作”、“运企合作”等方式,推进乡镇级电商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运输服务站的建设,完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和物流配送体系,为农民工创业提供服务。

    完善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机制。因疫情影响滞留我省且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外省籍农民工,可按规定享受我省有关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扶贫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六)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援助。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范围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其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低保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可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由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对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登记失业期间无法实现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且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累计2次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退役军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和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扶贫办、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

    (十七)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机制,在2019年底实有数基础上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新开发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在线发布的同时向省级和国家统一归集。逐步提高3至6个月的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开发比例。建立公益性岗位申报评估和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

    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延长期满后各地区政府确定仍需使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其中,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继续安置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其他人员继续安置所需资金不允许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八)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失业登记申请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受理,实现失业人员基本信息、求职意愿和就业服务全省共享。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提升计划,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调查,定期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九)加强失业人员服务保障。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可视其就业或创业的稳定情况,继续给予3至12个月的低保救助。

    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性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出现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等情形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完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把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统一起来。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与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配合,压实促进就业工作责任,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增加就业。要跟踪应对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的影响,对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同步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的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一)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积极投入就业补助资金,统筹用好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稳就业支出,有效防范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二)完善就业形势监测机制。持续抓好就业常规统计,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及企业用工调查,提升数据质量和时效性,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加强统计调查信息与市场主体登记、移动通信、交通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鞍山调查队,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政府〕

    (二十三)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明确稳就业防风险工作责任和督促落实机制,将稳就业纳入“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重点督促政策落实服务落地和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落实等情况。对履职不力、后果严重或影响恶劣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各地区要完善加强预警稳定就业的应急预案体系,第一时间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统筹不同群体就业需求,依法依规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四)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就业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引导企业坚定信心,帮助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大力宣传就业创业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对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地方,及时予以资金支持等表扬激励。〔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文旅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和加快落实各项阶段性和长期性补贴政策,已出台相关文件的,应当根据本意见精神进行补充修改完善;此前于疫情期间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