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
一、 新增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和法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二、 参保单位新参保职工信息采集及录入
参保单位提供新参保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填报《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变动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参保人员信息维护
1、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更改:参保单位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2、参保时间更改:参保单位提供职工本人档案、已核定的《养老保险手册》。
3、补建信息:参保单位提供职工本人档案和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以上业务经办地点社保服务大厅9、10号窗口,前两项业务经办时间每月1--15号(申报期内),第三项业务工作日随到随办。
第二部分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统筹范围内转入和转出(鞍山市本级与县区之间)
参保单位提供《鞍山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转移通知单》(社会保险账户部开具的)、已核定的《养老保险手册》、参保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填写《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变动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统筹范围外转入:(跨市、跨省)
参保单位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参保地开具),转入人员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统筹范围外转出(跨市、跨省)
参保单位提供已核定并加盖“调转已审核”章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账户部开具的《打印参保缴费凭证申请》及转出人员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四、企业与机关事业间和企业与军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单位提供录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已核定的《养老保险手册》。
以上业务经办地点社保服务大厅1--8号窗口,经办时间每月1--15号(申报期内)。
第三部分 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管理
一、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核定
1、单位应收核定
“五险”参保人数一致的单位可按月网上自助申报或到社保服务大厅自助窗口申报;其他参保单位按月到社保服务大厅14--18号窗口申报,经办时间均为每月1--15号(申报期内)。
2、建筑施工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核定
3、五七家属工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核定
参保单位提供《辽宁省“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批名册》原件及复印件、《辽宁省“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单位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补收核定
1、养老、失业保险补收核定
参保单位根据具体补费情况相应提供职工档案(含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退休审批表等)、工资单、《就业失业登记证》、《养老保险手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临时工配调单》;职工档案丢失的提供《劳动关系认定书》;所属单位已更名的,须提供相关变更手续或证明材料;信访件、劳动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的养老保险补费情况,须提供相应信访答复/裁决书/判决书的复印件。填写《补缴养老、失业保险费基数明细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一次性缴费核定
参保单位须提供已经签署的《工伤保险缴费协议》。
3、困企厂办大集体人员和军转干部养老保险补收核定
参保单位须提供相关认定材料及养老保险补收所需材料。
4、社会保险历史欠费个人补缴核定
参保单位已申报未缴费,且经劳动监察、劳动仲裁部门调解仍无法缴费的,由参保人申请办理。
三、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退费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参保单位为其多缴养老保险的,提
供《退休审批表》;参保人员在职期间服刑但参保单位为其多缴养老保险的,提供服刑情况说明材料;参保单位在地税多缴社会保险费的,此三种情况均需填写《鞍山市社会保险费退费审核表》。
四、社会保险费历史欠费记录核销认定工作
经查确属无需缴纳的系统欠费记录,由本科室出具书面材料,提交下一部门办理欠费核销。
五、社会保险征缴相关数据维护工作
1、社会保险统筹缴费金额维护
参保单位申报单位缴费基数出现错误,出具相关说明材料。
2、工伤、生育保险缺失个人缴费记录维护
参保单位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3、生育缴费月数维护
原省社保、本市区县社保机构参保生育保险的,提供原社保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六、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的参保情况书面证明
参保单位根据证明用途(包括投标、资质),拟写相应的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说明文书。
以上业务经办地点社保服务大厅14--18号窗口,申报核定业务经办时间每月1--15号(申报期内),养老、失业补收业务经办时间每月16--24号,其他业务工作日随到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