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鞍委发〔2018〕19号)精神,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下,市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和业务分工,负责指导所认定和管理的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加大扶持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工作力度,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率。其中,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孵化)基地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由市科技局负责;鞍山市创业孵化园、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由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
第二章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功能与服务
第四条 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作为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孵化器和初创企业的加速器,为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提供免费的创业孵化和创业服务,积极培育创业带头人,并通过示范,引导社会资本创建创业孵化基地,以构建起我市多层次、多元化的创业孵化体系。
第五条 孵化周期原则上为2年。在孵化期内,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须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免费提供创业场地和基础设施,免费提供创业培训与指导,免费提供研发、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等培训与服务,免费提供政策扶持、信息咨询和代理等服务。同时为孵化成功的创业者提供后续支持与服务,不断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第三章 进驻标准与程序
第六条 进驻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的标准如下。
(一)技术服务有创新,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创业者或创业团队能力较强,有完整的商业(创业)计划书。
(二)企业注册及办公须在孵化基地内,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基地前企业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经营项目非国家限制行业(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
(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且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五)创业者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创业项目有示范作用。
第七条 进驻孵化基地申请程序如下。
(一)创业者须持法人身份证明、高校毕业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等有效证件,以及商业(创业)计划书,向拟进驻的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负责对申请进驻孵化基地的创业者及创业项目进行考察,并提出能否进驻孵化基地的综合考评意见。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的进驻审查工作的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需定期向对口的市直有关部门上报新进驻孵化基地企业情况,以及已进驻孵化基地的企业孵化情况。市直有关部门将根据孵化基地工作开展情况和企业孵化情况,给予政策扶持与指导服务。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市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和分工,负责对所认定和管理的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定期检查,指导基地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孵化工作,推广典型经验。对不认真深入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工作的孵化基地,将视情况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遵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单位: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人:陈巍
联系电话:0412-8586977